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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茂鍾涉易服社會勞動不實 南檢偵結起訴

2021/5/28 11:34(5/28 12:1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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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28日電)以筆記本掀起司法圈醜聞的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因炒股案被判刑1年,在台南警方包庇下未實質易服社會勞動。南檢今天偵結起訴翁茂鍾及已退休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副所長楊博賢。

台灣台南地方檢察署說,翁茂鍾涉及共同炒作佳和公司股票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遭判刑1年確定,台北地檢署囑託南檢執行易服社會勞動,民國101年9月執行完畢,但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和南檢重新檢視時,發現翁茂鍾竟於101年1月到9月間就完成2196小時社會勞動,疑涉偽造文書等罪嫌。

南檢隨即展開偵辦,今年4月1日傳訊翁茂鍾、8名現職警員、5名退休警員、翁茂鍾秘書,及南檢已離職、現職觀護佐理員等共17人,隔天聲請羈押翁茂鍾及楊博賢獲准。

南檢調查,翁茂鍾藉曾任台南警察之友會理事長身分逃避社會勞動,循不詳管道指定鄰近佳和公司的台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作為執行機關獲准,由楊博賢負責督導管理及執行,楊博賢卻指示值班警員在工作日誌公文書上「執行督導」欄位簽名或核章。

南檢偵結全案,依違法不執行刑罰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起訴楊博賢;以與楊博賢共犯的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起訴翁茂鍾。

中華民國刑法規定,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南檢林姓觀護佐理員及官田分駐所董姓、林姓、曾姓、張姓、徐姓、駱姓、曾姓、馮姓、陳姓及鐘姓警員等,涉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緩起訴3年,並應於2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8萬元。(編輯:李明宗)11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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