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法草案8樣態出爐 網路騷擾要求約會均入罪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1日電)行政院會明天擬討論「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草案明定8種跟蹤、騷擾行為樣態,將要求約會、網路騷擾等都納入規範,違反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屏東日前發生通訊行女員工遭假車禍真擄殺,不分朝野立委都向政院喊話,盼早日提出跟騷法草案。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近日兩度審查內政部所擬的糾纏犯罪防治法草案,草案名稱更動為「跟蹤騷擾防制法」,並順應時勢將網路性暴力納入規範,預計明送行政院會討論。
草案參考美日經驗,美國加州在西元1989年,曾發生女演員遭瘋狂粉絲殺害事件,以及4起婦女遭前親密伴侶跟騷後殺害等案件,促使加州制定世界上第一部反跟追法案;1999年,日本也發生桶川事件,一女大學生被前男友跟蹤騷擾並殺害,遂於次年通過纏擾行為規制法。
草案依據美日前例,認定跟蹤騷擾行為可能源自迷戀、追求(占有)未遂、權力與控制、性別歧視、性報復或性勒索等因素,國外研究發現被害人女性比例占8成,性別分布差異明顯,且與性或性別有關,因此修法以保護婦女、防治性別暴力為立法意旨。
草案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8類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8類行為包含,第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第二為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第三是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第四則是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第五為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第六則是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第七類是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第八則是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草案規定,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的權利及服務措施,而經調查後認為行為人有犯罪嫌疑,應予書面告誡。書面告誡有2年的效力,行為人若再犯,被害人、警察或檢察官都可向法院申請保護令保護被害人。
草案明定,犯一般跟蹤騷擾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而犯者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則為加重跟騷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此為非告訴乃論罪。
另外,違反保護令者,也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而檢方若認為行為人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跟騷犯罪之虞,也可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編輯:林興盟)11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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