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審跟騷防制法 法務部憂行為頻率定義不明確
(中央社記者林育瑄台北18日電)立院今天續審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多位立委質詢騷擾行為的定義與樣態,法務部建議,「跟騷」需具體定義,以避免後續適用困難;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說,內政部版本還在政院審議,將朝有明確定義的方向前進。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聯席繼續審查立委江永昌等19人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等案、立委林為洲等23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等案,並邀請陳宗彥等人與會。
根據內政部書面報告,近年發生多起跟蹤、騷擾等糾纏行為,後續衍生為重大侵害案件,在立法院第9屆會期時,內政委員會就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法嚇阻、懲罰跟蹤騷擾行為人,對婦女的人身安全保障不足,所以由內政部研議制定專法。
跟蹤、騷擾等糾纏行為的「定義」成為會中關注焦點。民進黨立委羅美玲詢問,對跟蹤騷擾有無明確定義。
民進黨立委蘇巧慧則詢問,騷擾行為是否有辦法以量表呈現,如果有人每天都收到同一個人在特定地點送花、或是有立委每天都被同一個人在高鐵要簽名,是否算是被騷擾,有無法規可以處理。
法務部的書面報告指出,跟蹤騷擾行為的定義需具體明確,以避免後續適用上的困難;另外,是否以反覆或持續為要件應該要再斟酌,因為這是不確定的概念,究竟要幾次行為才能成立。
對於立委所提的送花等行為,陳宗彥指出,現階段性騷擾防治法都可以處理,這些其實都是性別暴力的問題,包括言語、精神暴力,但內政部希望能有更明確的規範。
陳宗彥指出,這部法案涉及司法院、法務部、衛生福利部等部會權責,須整合各界意見、完善保護機制,而內政部警政署民國108年7月函頒推行警察機關防制跟蹤騷擾案件計畫,避免法案研訂期間產生的空窗期,同時藉由實務經驗來完善立法。
陳宗彥解釋,從警察機關防制跟蹤騷擾案件計畫與各國立法例發現,跟蹤騷擾是一種性別暴力的樣態,且為反覆性、持續性行為;現階段立法政策會朝有明確定義的方向前進,並秉持及早介入、即時處理的精神推動政策。
此外,列席委員會的法務部參事張春暉指出,糾纏行為防制法需要先界定是作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等法規的補充規定,或是另外一種保護型態?也要思考糾纏行為防制法與既存法律競合時怎麼處理。
至於內政部版本的糾纏行為防制法進度,陳宗彥在會前表示,內政部依照內政委員會的決議,去年10月將審查完成的草案送交行政院,目前在行政院審查階段。
有婦女團體質疑,將跟蹤騷擾相關法規的定義限縮在性騷擾過小、且無法預防犯罪。陳宗彥說,性平法規對跟騷都有相關規範,內政部的糾纏行為防制法是要讓整個拼圖完成,法案會把不足的部分補足;現還在討論階段,內政部會聆聽各界意見,在審查時一併提出。11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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