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山分屍案 凶嫌陳伯謙判賠1401萬元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1日電)華山分屍案,台北地院今天判處兇嫌陳伯謙賠償死者父母1401萬餘元。北院指出,陳男案發後仍想以此事件出書牟利,毫無悔過之心,增添死者父母痛苦,2人請求精神慰撫金均判准。
陳伯謙於民國107年6月間在台北市華山草原上的野居草堂性侵酒醉昏睡的高姓女子,再以手勒死女方,進行分屍,另將高女包包內現金花用殆盡。台北地方法院判處陳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台灣高等法院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目前正由高院更一審。
民事部分,死者父母領取新台幣100萬元犯罪被害補償金後,向陳伯謙求償約1400萬餘元,北院審理後,今天判決陳伯謙應賠償高女父親659萬7561元、高女母親741萬8813元。全案可上訴。
北院指出,陳男涉嫌強制性交及殺害死者、毀損屍體的不法侵害行為,經台北地檢署起訴、北院刑事庭、高院認定屬實並判刑,法官調閱刑案卷宗核閱屬實,死者父母主張陳男殺害他們的女兒,構成侵權行為,請求賠償有理。
死者父母請求陳男賠償撫養費部分,北院認為2人名下仍有財產及收入,並無不能維持生活情事,與法不合,不能准許。
北院表示,被害人於30歲時遭陳男殘忍殺害死亡並遭分屍棄置於荒野,屍骨不全,死者父母喪女之痛不言可喻,而陳男案發後在看守所與友人會客時言語輕率,仍想以此次事件出版書籍「變態殺人魔的心情自白」牟利,毫無悔過之心,更增添死者父母痛苦。
法官審酌雙方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經濟能力、案發經過情形及原告所受的精神痛苦程度,判准死者父親請求的精神慰撫金659萬7561元、死者母親求償的715萬8633元。
死者母親另主張,被害人殯葬費46萬180元,扣除檢方補償20萬元,求償26萬180元。法院認為請求有理由,應予准許。全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00311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