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警察遭刺死 政院修法精障犯罪監護可無限延長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4日電)鐵路警察遭刺死案引發精障犯罪配套修法討論;現行刑法規定監護期間為5年以下,未能因應個案情節而有不足,行政院會今通過修法,明定延長監護處分期間、每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無次數限制,並採法官保留及定期評估原則。
鐵路警察李承翰108年7月3日在嘉義車站處理鄭姓男子補票衝突時,遭鄭男刺死,嘉義地方法院採用台中榮總嘉義分院精神鑑定,109年4月以鄭男罹患思覺失調症,宣判無罪;但台南高分院認定鄭男辨識行為及控制能力未完全喪失,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17年,服刑期滿後強制監護5年。
由於嫌犯一審時被判無罪,無法進行監護處分,當時引發配套修法討論。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刑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有關監護處分制度修正草案,行政院長蘇貞昌在院會裁示提到,社會是連帶的,政策是連動的,制度如果有哪個地方沒有設計好,往往一個事件發生,就引起軒然大波,所以社會安全網建立如此重要。
蘇貞昌說,如果能洞燭機先,參引外國進步的立法,或者大家都用心從方方面面設計安全網,運作有力,就可保護國人免於憾事發生;相關部會經過這段時間非常努力,他希望相關法制能夠建立,讓社會安全網更為周全有效,希望憾事不要再發生。
蘇貞昌說,此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指出,刑法19條規定對於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沒有識別判斷能力之人,所為行為不罰;去年社會矚目的嘉義台鐵列車殺警案,當時被告一審判無罪,法院宣告要進行保安處分5年,但因為判決還未確定,無法執行,此時就產生社會安全問題。
羅秉成說,現行刑法規定監護期間最長期限5年,但是,因刑法19條獲判無罪之人,若有保安處分、司法監護必要,能用一個法律、一個切確時間,決定是否已治療或者沒有社會安全疑慮嗎?這是值得檢討。
羅秉成指出,這次修法把限制拿掉,但兼顧被告人身自由與正當法律程序,因此規定,如果要再延長的話,一次只能延長3年,而且要每年評估,若執行超過10年,評估期間則要縮短為9個月。
法務部修法說明指出,配合刑法修正,這次也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相關規定,草案採「分級分流」、「多元處遇」、「流動迴轉」、「定期評估」及「轉銜機制」。
法務部進一步解釋,對於狀況好轉的受處分人,原收治於司法精神醫院者可轉至地區醫療機構繼續治療,或交由家屬、調整為門診治療;對於狀況惡化的受處分人,得由門診治療,改收治於精神醫療機構或司法精神醫院,據以妥適執行。
法務部說,監護處分期間屆滿前,則設轉銜制度,檢察機關將召開轉銜會議,將受處分人轉銜予當地衛生、警政、社會福利、教育、勞動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依權責提供受處分人就醫、就業、就學、就養、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及其他社區照顧服務,以無縫接軌。(編輯:郭無患)1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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