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預告修法 國家公園內違法採礦最高罰百萬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日電)內政部表示,現行國家公園法中裁罰金額最高僅3000元,不足對違規行為達嚇阻效果;因此預告修法,若在生態保護區中違法採取礦物、污染水質或土地致無法恢復原狀者,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金。
內政部日前公告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及人民權利義務,民眾如果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在預告期間(2月25日至4月26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營建署。
內政部表示,目前國家公園法中,裁罰金額最高為新台幣3000元,不足以對違規行為達到嚇阻效果,影響國家公園資源保護、保育及保存,應修法適度提高罰則。
內政部說,考量文史保存區、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是國家公園最重要的核心保護區域,草案明定,若違法興建建築物、道路、開墾土地、採取礦物或土石、污染水質、空氣或土地等禁止事項,導致無法恢復原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其釀成災害者,得加重其刑至1/2。
草案明定,若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獵捕野生動物、放生、棄養、放牧或養殖動物、採集野生植物或菌類、加刻、塗抹文字或圖形在樹木、岩石或標示牌、棄置一般廢棄物等,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其釀成災害者得加重其刑至1/2。
另外,內政部指出,目前已設立的玉山、太魯閣及雪霸國家公園,範圍涵蓋原住民族地區,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草案中增訂,主管機關在原住民族地區設立、劃定及變更國家公園,應在核定前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經許可後可在一般管制區獵捕野生動物、採集野生植物或菌類。
草案增訂,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者,得在國家公園區域內劃定一定範圍經營國家公園事業,經營人並得對進入該範圍者收取費用,其涉及原住民族地區者,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為配合行政院向山向海致敬政策、活化利用公有資產,辦理特許事業促進地方經濟活絡、推動生態旅遊及維護環境永續,草案中也增訂「國家公園基金」法源及財源。(編輯:蘇志宗)11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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