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23日深夜獲釋 保釋條件嚴苛形同軟禁
(中央社台北23日電)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下午獲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保釋,控方律政司隨即表示要提出上訴,要求繼續羈押黎智英,但遭法庭拒絕。辦妥手續後,黎智英深夜10時53分步出法院,隨即搭車返回住所。
黎智英雖然重獲自由,不過法庭開出多項嚴苛的保釋條件,他接下來形同在家遭到軟禁,等候明年4月16日出庭。
黎智英此前被控欺詐罪,他3日出庭後被羈押在獄迄今。警方後來加控他「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期間,黎智英先後兩次申請交保被拒。
綜合港媒報導,黎智英今早被押解到高等法院,一併就兩案申請保釋。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聆訊後,下午批准黎智英交保外出。
控方律政司隨即表示要向終審法院上訴,申請上訴證明書,並引用「終審法院條例」第35條,要求法官下令維持羈押黎智英。不過法官聽取陳詞後拒絕受理控方申請,黎智英確定獲得保釋。
雖然法庭聆訊約在晚間6時結束,但因為辦理保釋手續費時,黎智英深夜10時53分才步出法院,他戴著口罩未發一語,隨即搭車離去。根據保釋條件,黎智英必須返家。
黎智英雖被中共視為「反中亂港」首要分子,但他也是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當中首名獲准保釋的被告。
黎智英的保釋條件如下:
一、港幣1000萬元(新台幣3630萬元)現金及3名人事擔保共30萬元。
二、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三、不得離開住所,到警署報到與出庭應訊除外。
四、每週到警署報到3次。
五、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訪問。
六、不得發表任何文章。
七、不得在社交媒體上發布訊息。
八、不得與任何外國官員接觸。
九、不得直接或間接做出任何可能被視為「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行為。(編輯:楊昇儒)10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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