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友才兆豐案遭求刑12年 一審偽造文書罪判9月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7日電)台北地院審理兆豐案,今天依偽造文書罪判蔡友才9月徒刑。法官指出,蔡友才處理核貸案未違反金控法,成立鑒機公司不構成背信,兆豐銀被裁罰也非證交法重大消息,判決蔡無罪。
台北地檢署表示,將在收到判決書研議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前兆豐金董事長蔡友才、主任秘書王起梆利用公司資源,另設鑒機公司,藉核貸潤泰集團收受服務費新台幣2.25億元洗錢到海外隱匿,涉嫌違反金控法、刑法背信、洗錢等罪。
檢方指控,蔡友才明知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對兆豐銀紐約分行金檢報告認有缺失,卻不開董事會或向董事報告,故意隱瞞,致兆豐遭重罰1.8億美元(當時約新台幣57億元)。
蔡友才、王起梆與時任紐約分行經理黃士明被控在兆豐銀重罰消息未公布前,脫手持股獲利,涉嫌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北檢於民國105年間起訴蔡、王、黃,並對蔡友才求刑12年。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蔡友才、王起梆成立2家鑒機公司過程,涉嫌偽造召開董事會不實紀錄,辦理公司登記,構成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蔡友才接獲美方金檢缺失改善案,未送交董事會討論,回覆Cover Letter到美國紐約州金融監理署,構成刑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北院判處蔡友才有期徒刑4月、6月,均可易科罰金,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可易科罰金。王起梆被判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檢方其餘指控均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
合議庭指出,蔡友才任職兆豐期間成立鑒機公司,並無涉及在處理兆豐與第三人事務時,使兆豐產生損害,不構成刑法背信罪;此外,並無證據證明蔡友才影響兆豐銀行核貸案,以及潤泰集團借貸款項運用在投資鑒機公司,不構成金控法特別背信罪。
合議庭表示,蔡友才、王起梆任職期間,兆豐金控績效良好,蔡、王並無未完成交辦任務的情形,即使在上班時間處理鑒機公司的事情,也不能證明對兆豐金控公司造成嚴重的損害。
至於兆豐銀行遭紐約金融監理署裁罰部分,合議庭認為,蔡友才所採用的改善方案,雖未提案給董事會討論,但不能證明有利害衝突或欠缺合理商業目的、濫用裁量權等情形下,應認為蔡友才依照決策當時所獲得的資訊,依照合理確信,做出自己認為適當的決策。
另外,蔡友才、王起梆、黃士明被控內線交易部分,合議庭認為,銀行遭到行政監理機關降等,並非證券交易法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所明定的事項,兆豐銀行紐約分行雖被降等,但兆豐銀行信評並未因此受有影響,不必然對兆豐銀行的營運造成影響,也不能認定會對投資人的投資決定產生重大影響。
合議庭指出,兆豐銀行內部人員均未預見到兆豐銀行會被重罰,而且我國其他銀行在美國也有被行政監理機關要求改善的情形,未受到重罰,重罰一事存有重大不確定因素而未達明確的程度,能認為是證券交易法所規定的「重大消息」。(編輯:張銘坤)10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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