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豐收購TBC案 公平會附2大負擔有條件通過
(中央社記者潘姿羽、蘇思云台北4日電)大豐有線電視大股東、前董事長戴永輝購買TBC(台灣寬頻通訊)股權65%交易案,公平會認為對消費者有利,但提出2項附加負擔,有條件通過結合案,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
目前大豐戴永輝收購TBC 65%股權交易案,仍需取得NCC審查通過。
大無畏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擬透過大大數位匯流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新加坡Dynami Vision Pte. Ltd.的65%股份,與杰廣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從屬公司、泰羅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結合案,也就是外界認知的戴永輝買下TBC案,依法須向公平會提出申報。
公平會表示,此案涉及8家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結合,包括杰廣集團旗下南桃園、北視、信和、群健,泰羅斯集團旗下吉元,以及申報人所控制的大豐集團旗下大豐、台灣數位寬頻、新高雄等,不過上述業者的經營區域不同,並沒有直接競爭關係。
至於此案所涉3家固網寬頻服務業者,包括台灣寬頻通訊、大大寬頻、高雄大大新寬頻等,市場影響力小,而且仍得面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固網寬頻業者競爭,因此公平會認為,此案對現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市場」、「固網寬頻上網服務市場」的市場占有率、市場集中度及市場結構並無顯著影響。
公平會也指出,大豐集團、杰廣集團及泰羅斯集團於「多系統經營市場」水平結合的單方效果、共同效果不大,5大MSO維持彼此競爭狀態,不會因為此案使得市場實際競爭不存在。
公平會接著分析,此案應有助於參與結合事業降低頻道取得成本、提升被結合事業經營效率、引進新頻道節目、地方製播節目、與OTT業者合作(含本土業者)、引進FTTH G-PON網路架構、提供各種優惠資費方案,以及拓展智慧家庭與智慧社區的加值應用等,有利於消費者多元視訊內容及網路服務等整體經濟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杰廣集團旗下4家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泰羅斯集團旗下吉元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將頻道採購權委託頻道代理商代為採購,使頻道代理商形成類似上、下游垂直整合狀態,可能促使受託頻道代理商與其他具MSO身分的頻道代理商在「頻道授權」上以互惠條件議約,而有間接影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市場」競爭的疑慮。
公平會也憂心,申報人於結合後頻道議價能力提高,對議價能力較弱的頻道供應事業或頻道代理商恐有濫用市場力的疑慮。
公平會總結,這些疑慮隨著數位匯流及跨平台服務競爭的發展,或許可以減緩參與結合事業於多系統經營市場的力量,不過現階段仍應透過附加行為管制的必要負擔,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
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公平會附加2大條件,一是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應於與頻道代理商的委託採購頻道合約屆期後(即自111年1月1日起),不再進行委託,由自身或關係企業與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頻道代理商議約。
第二,申報人應於收受結合決定書次日起3年內,於每年7月1日前,提供四類資料送交公平會備查。
申報人須提供的資料包含四大類,一是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頻道採購情形及與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頻道代理商簽訂的頻道授權相關文件;二是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跨區經營的實際開播情形(含開播區域及實際訂戶數)。
第三類資料為引進新頻道節目、地方製播節目及與OTT業者合作(含本土業者)、提供自選頻道組合方案等,有利消費者多元視訊內容及服務的具體措施及實施成果。最後則是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的成果報告。
公平會表示,委員會議今天決議附負擔通過結合案,但也將持續關注,若從資料上發現有疑義,會請業者說明。
由於這項交易案涉及台灣有線電視上層股權變動,依法需要經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審查,目前NCC仍在審查中。
NCC官員表示,公平會與NCC審酌面向不太一樣,公平會審酌市場競爭,NCC關注產業發展、整體狀況;公平會的決議後續也會再函知給NCC,收到後會連同之前公聽會、聽證會的各方意見,一併送到大委員會討論。(編輯:潘羿菁)1091104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