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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轉會訂裁罰基準 拒移交政治檔案最重罰500萬

2020/10/27 16:19(10/27 17:4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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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游凱翔台北27日電)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訂定裁罰基準,促轉條例規定,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拒絕將促轉會審定的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可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裁罰基準在10月22日已生效。

促轉條例為促轉會行使相關業務的法源依據,根據促轉會網站刊載,業務分別有「還原歷史真相」、「威權象徵處理」、「平復司法不公」、「重建社會信任」等,而行政院日前也已同意促轉會任期延長至明年5月30日。

促轉會訂定促轉條例第16條第1項及第18條第5項的裁罰基準,並在22日上網公告、生效。

根據裁罰基準,違反第18條第5項所定情事,政黨、附隨組織、黨營機構若拒絕將政治檔案移歸國家檔案。第1次違規可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第2次違規處1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第3次違規處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第4次違規處250萬元以上、350萬元以下罰鍰。

第5次違規處30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第6次違規處350萬元以上、450萬元以下罰鍰;第7次以上違規,則處4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促轉條例第16條第1項也規定,受調查的機關、團體、事業或有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若違法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若有人員第1次違規,可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第2次違規處1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第3次違規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第4次違規可處2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罰鍰;第5次違規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罰鍰;第6次違規處35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第7次以上違規,可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促轉會最後強調,違反條例所定情事,除依基準處以罰鍰外,得通知受處罰者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善為止。(編輯:趙蔚蘭)10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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