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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法 政黨負責人違國安法得廢止政黨備案

2020/8/27 17:42(8/27 18:4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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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7日電)內政部今天表示,部務會報通過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政黨若違反規定,可連帶處分政黨負責人最高100萬元罰鍰;包括政黨負責人等選任人員違反國安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經判決確定,得廢止政黨備案。

內政部下午透過新聞稿指出,為健全政黨發展,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翻修16條條文,以引導政黨正常運作,同時維護國家社會秩序及民眾安寧生活。

內政部表示,政黨法從106年12月6日公布施行,至今已逾2年,其間歷經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與109年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為解決實務上所遇問題,參酌各界所提意見,進行通盤檢討,使法規更加周延。

內政部指出,課予政黨負責人監督之責,是這次修法重點,草案中新增,對於政黨收受法定經費,應存入以政黨名義開立的金融機構專戶、每年度應依法申報財報及不得招收16歲以下黨員等相關規定,政黨負責人應負監督之責。若政黨違反規定,除依規定處罰政黨外,將連帶處分政黨負責人新台幣2萬元到100萬元罰鍰。

內政部表示,為避免政黨負責人角色混淆,草案明定政黨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政黨的負責人或選任人員;考量政黨負責人是政黨的關鍵職務,草案新增,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相關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為政黨負責人。

另外,為杜絕空殼政黨,確保政黨能遂行功能,內政部表示,草案中增訂,政黨存續期間應持續招募黨員,維持100人以上黨員人數的規定;黨員人數超過300人,得選出黨員代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的職權。

內政部表示,針對部分政黨成員涉有侵害國家法益或聚眾實施暴力情事,不但危及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更嚴重影響社會安寧及民眾觀感,違反政黨設立本質,因此,草案中新增,對於政黨組織運作等決策具有實質影響力的選任人員,例如黨主席、中常委、中執委、中評委等,如有違反國家安全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經判刑確定且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政黨備案。

內政部指出,政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編輯:楊凱翔)10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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