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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峰涉違反著作權 出庭指起訴非事實盼公正審判

2020/7/21 16:58(10/3 23:4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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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藝人青峰遭台北地檢署起訴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院今天開庭,青峰庭上表示「起訴的不是事實」。他在庭外聯訪時說,該說的話已在法庭上說明,相信法院會有最公正正確的判斷。

青峰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謝謝大家關心,也謝謝法官很有耐心地聽他說明,相信法院會有最公正正確的判斷,其實他到現在還是不明白,為什麼他需要站在這裡,「所以不如你們去問原告(前經紀人林暐哲)好了」。

對於檢方起訴事實,青峰在法庭內表示,「起訴的不是事實」。

法官詢問有無需要安排調解,青峰回答,之前有多次談和解,但沒有結果,應該沒有必要安排。

青峰辯護律師在庭上指出,著作權法第91之1條第3項部分,有違憲疑義,請求合議庭審酌裁定此件停止審判,並聲請大法官釋憲,後續將提出補充理由書。

全案緣於,青峰前經紀人林暐哲不滿青峰違反「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公開演唱已授權的音樂著作,到台北地檢署提告。北檢於2月間認定青峰違反著作權法,將他及所屬哈里坤的狂歡公司起訴。

檢方起訴指出,吳青峰(青峰本名)於民國97年8月間與林暐哲音樂社簽訂「詞曲版權授權合約」,約定自97年10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止的合約期間,吳青峰所創作的詞曲等音樂著作均專屬授權林暐哲音樂社,如果未於合約屆滿前3個月前以書面方式提出反對,合約自動繼續延長1年。

檢方表示,吳青峰於107年10月26日以存證信函通知林暐哲音樂社將不續約,林暐哲音樂社在去年4月2日、4月9日以存證信函告知吳青峰,因為吳青峰未在合約屆滿前3個月前提出反對,合約仍然有效。

檢方指出,吳青峰明知合約仍然有效,竟未經林暐哲音樂社同意或授權,於108年4月12日至9月6日,公開演唱專屬授權林暐哲音樂社的音樂著作,並與哈里坤的狂歡公司利用網路或實體光碟方式重製、散布、公開播送相關歌曲,侵害林暐哲音樂社的著作財產權。

依起訴書所載,林暐哲音樂社認為吳青峰違反著作權的場合和歌曲,分別是在中國大陸湖南衛視、7-11高雄啤酒音樂節、澳門金夏遇見愛演唱會、師大附中、新北市貢寮2019國際海洋音樂祭、中國大陸四川成都潮音節,分別演唱「歌頌者」、「巴別塔慶典」、「太空」、「太空人」、「傷風」等歌曲。

檢方認定,吳青峰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1之1第2項及第3項、第92條等罪嫌,請法院分論併罰。哈里坤的狂歡公司因實際負責人吳青峰執行業務涉犯著作權法,請法院依法科以罰金刑。(編輯:戴光育)10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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