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農田水利會資產負債納入作業基金管理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王揚宇台北2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農田水利法,條文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的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納入農委會設置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管理;資產轉移時免收稅捐,資產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相關限制。
因應農田水利會10月1日改制公務機關,行政院於4月提出農田水利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5月通過初審。立法院長游錫堃昨天召集朝野協商時,雖達成初步共識,但國民黨團幹部沒出席朝野協商,並未簽署協商結論。
農田水利法雖然沒達成共識,但法案已送出委員會超過1個月冷凍期,民進立法院黨團規畫今天處理。
院會處理前,近百名反消滅水利會自救會成員在立法院群賢樓外抗議,自救會法律顧問、前台南縣長蘇煥智到場聲援並受訪指出,這部法美其名說是要改制升格,但實際上是在消滅水利會、沒收水利會的財產,這是很明顯的違憲。
被問到農田水利法若通過,未來會如何爭取權益,他說,除了提出釋憲,也會提出停止執行的行政訴訟,這是後續在司法技術上的2個途徑。
立法院會上午處理農田水利法,由於國民黨團反對,於是進行逐條表決,歷經超過6小時的表決大戰後,全案才完成二讀、三讀。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農委會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及維護營運灌溉管理組織,應設置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財源包含政府撥款、使用水利設施收費、資產處分、租金利息等。
三讀通過條文也明訂,農田水利會改制後的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並納入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管理,資產移轉時免收稅捐,且資產使用、收益、處分均以活化收益方式辦理,不受國有財產法對於使用及處分的限制。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農委會得於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視地方灌溉需求成立水利小組;水利小組設置一名無給職小組長,協助推動各水利小組灌溉用水管理;原有的農田水利會人員於新法施行後,農委會仍繼續進用,並與原任職務等級相當,但農委會將辦理新進人員甄試。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農委會應依河川水系、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劃設並公告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涉及原住民族地區,則需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並公告;農田水利事業區域的農田排水,應配合依水利法公告的逕流分擔計畫及水利主管機關之防洪規劃,分擔鄰近區域洪水。
新法明定,農委會得邀集專家學者、地方人士、實際耕作農民組成各地方農田水利事務諮議會,得提供農民紛爭協調諮詢及供水服務,且諮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新法明定,農田水利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且施行後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編輯:蘇龍麒)10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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