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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港區國安法 3種情況可送中

2020/7/1 17:07(7/1 18:5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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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1日電)「港區國安法」昨夜生效,港府新設的國安委員會和北京派駐的國安公署,被賦予超然地位,難被監督。且2機構在警察、檢察和法官的任命上,都有發言權。

此外,北京也保留在3個情況下,將案件「送中」審理的權力。法例雖不具追溯力,但蒐證可能會溯及既往。

●難被監督的國安委、國安公署

「港區國安法」指出,香港將建立2個與國安相關的新機構:由香港特首擔任主席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由北京中央派駐的「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而這2個機構都難以被香港司法和既有法律監督,彷彿置於超然地位。

法例指出,「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維護國安責任,並接受北京中央監督和課責,由香港特首擔任主席,多個與國安相關的司局長及紀律部隊首長出任委員。此外,委員會設有由北京中央指派的國安事務顧問,可列席會議,提供意見。

此前泛民主派曾質疑這名國安顧問會成為港府「太上皇」;但建制派指,國安顧問無權命令執法。

值得注意的是,法例第14條指,委員會工作不受香港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干涉,不公開工作訊息。而且,委員會所做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類似台灣的釋憲)。

「中央駐港維護國安公署」,法例指出,這是負責收集分析國安情報,並監督、指導、協調和支持港府維護國安的機構。

不過法例第60條指出,公署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受港府管轄;所屬人員執行職務時,也不受香港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此外,公署及人員享有香港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

這樣的規範,令香港司法權無法對「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策,進行違憲審查,制衡行政權;也讓國安公署形同北京在香港的抓手,行動不受港府規範。

●警隊可聘非港籍人士 檢警主管任命需徵詢公署

在執法方面,法例將主責交由香港警務處和律政司。法例第16條規定,警隊將設立維護國安部門,部門主管由特首經徵詢「駐港國安公署」意見後任命。

而條文還特別提到,這個部門可從香港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維護國安。這意味著,中國大陸國安人員有機會透過此方式加入部門。

律政司同樣也要成立專門的國安案件檢控部門,部門主同樣由特首經徵詢「駐港國安公署」意見後任命。

而部門的檢控官(類似台灣的檢察官),則要由主管徵得「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同意後任命。

●由特首指定法官 法界憂損司法獨立

在司法方面,法例第44條指,特首可從各級法院法官,和暫委及特任法官中,指定若干名負責處理國安案件的法官,任期一年。

法例也強調,有危害國安言行者,不得被指定為審理國安案件法官;委任的指定法官如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也終止其資格。

日前香港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曾指出,以往委任法官是經「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依專業推薦,擔心若由特首指定法官,可能傷害司法獨立。

而法例指,特首指定法官前,「可」徵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維護國安委員會,但並未強制。

●3個情況案件可送中審理 循中國刑事訴訟法

即便法例就香港的執法、司法部門運作進行一系列安排,但並未排除北京中央的介入。

法例第55條指出,「駐港國安公署」在3種情況下,可對案件行使管轄權:第一,案件涉外國和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港府管轄確有困難;第二,出現港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狀況;第三,出現國安面臨重大威脅。

在「駐港國安公署」介入行使管轄權下,所有的偵察和司法過程依循中國法律:偵查立案工作由公署負責,檢察工作由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相關檢查機構行使,審判則由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相關法院進行,並依照中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

也就是說,一旦出現上述3種情況,「駐港國安公署」可介入偵查,案件也可能移交中國大陸司法系統,進行檢控和審判。

●法例不具追溯力 蒐證卻可溯及既往

在公布的法例全文中,並未見到「追溯力」的描述,一般分析,「港區國安法」並不會溯及既往,追究生效前的犯罪行為。不過日前香港電台引述消息指出,若嫌犯在過去2年從事危害國家行為,且持續犯罪,則可能收集過去犯罪紀錄,作為法庭上的舉證參考。(編輯:沈朋達/朱建陵/張淑伶)10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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