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公懲會改稱懲戒法院採一級二審制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2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懲戒程序也由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月18日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
司法院指出,鑑於自懲戒新制施行迄今,外界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否為法院的體制仍有誤解,為求名實一致,及遵照司法院釋字第396號解釋「有關機關應就公務員懲戒機關之名稱,併予檢討修正」的意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確實有更名為懲戒法院的必要。
司法院的提案說明指出,這次修法有6大特色,分別為改制懲戒法院、建立一級二審制、強化懲戒實效、兼顧公務員權利保障、修正再審程序以及符合實務運作。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並設懲戒法庭、懲戒程序由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也更名為懲戒法院組織法。
此外,公務員經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移送懲戒,或經主管機關送請監察院審查者,在不受懲戒、免議、不受理判決確定、懲戒處分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俗稱防搶退條款),藉此強化懲戒實效。
三讀條文也規定,懲戒法庭對於移送的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的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的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這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的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
另外,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至於懲戒法院組織部分,三讀條文規定,懲戒法院置院長1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法官9人至15人。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的審理及裁判,以法官3人合議行之,並由資深法官充審判長;第二審案件的審理及裁判,以法官5人合議行之,並由院長充審判長等。
此外,三讀條文明定,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的終局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而第二審是採法律審。(編輯:蘇志宗)10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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