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修公務員懲戒法 防止搶退無漏洞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2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公懲會改制為懲戒法院,採一級二審制,使受懲戒公務員不服裁判結果時,也能循上訴或抗告程序救濟。
司法院表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公務員懲戒事項,屬於司法權行使,並由法官為之,機關組織與名稱自應採取法院的體制,因此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委員長」、「委員」等名稱,分別修正為「院長」、「法官」,並設「懲戒法庭」專司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
公務員懲戒案件審理制度改為一級二審制,新增「上訴審程序」及「抗告程序」,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得向懲戒法庭第二審提起上訴救濟,懲戒法庭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則為法律審,均以行言詞辯論為原則。第一審裁定原則上也得向第二審提起抗告救濟。
司法院指出,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由法官3人合議審理及裁判,並由資深法官擔任審判長;第二審案件的審理及裁判,則以法官5人合議,並由院長擔任審判長。這次修法也就再審事由及提起再審之訴的期間做配套修正。
另外,為避免公務員藉由資遣或退休、退伍以規避懲戒責任,本次修法明定自送請監察院審查或移送懲戒時起至懲戒處分生效時止,受懲戒的公務員均禁止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以期發揮「防止搶退無漏洞」的效果,並強化懲戒實效。
司法院指出,本次修法將公務員懲戒案件改為以公開審理為原則,僅在案件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時,懲戒法庭始得不公開審理。透過公開審理,一般民眾將可旁聽審理過程,可以讓審判程序更為透明,強化審判的公信力。
為避免被付懲戒人重複遭受不利益,本次修法明定被付懲戒人因同一行為受行政懲處後,復受司法懲戒時,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受懲戒人若是因為懲戒處分的判決而應為金錢之給付,也明定執行期間,以免對於受懲戒人執行陷於久懸不決的狀態。
司法院表示,公務員懲戒制度是否完備,對於公務紀律的維持及公務員權益的保障實有重大影響,本次修法後,公務員懲戒救濟制度將更為完善,具有劃時代意義,誠為公務員懲戒法制發展的里程碑,也是司法院持續落實司法改革的最佳印證。(編輯:張銘坤)10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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