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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懲法 立委質疑公懲案件行政成本太高

2020/3/18 11:54(3/18 16:3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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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8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等案,擬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名稱改為懲戒法院、強化懲戒實效等;但立委質疑,公懲案的審理成本比最高法院案件成本高很多,全案仍在審查中。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

司法院指出,鑑於自懲戒新制施行迄今,外界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否為法院的體制仍有誤解,為求名實一致,及遵照司法院釋字第396號解釋「有關機關應就公務員懲戒機關之名稱,併予檢討修正」的意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確實有更名為懲戒法院的必要。

司法院表示,現行公務員懲戒的審級為一級一審制,對於被付懲戒人的權益保護並非周全,為貫徹憲法第16條對於人民訴訟權的保障,給予當事人於不服懲戒法院初次判決時提起救濟的權利,以發揮糾錯及權利保護功能,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因而將公務員懲戒程序改為一級二審制。

這次公務員懲戒法修法重點有多項特色,司法院指出,包括改制懲戒法院,以及建立一級二審制,使公務員懲戒案件的當事人,於不服懲戒法庭的裁判得提起上訴;另外,也強化懲戒實效、兼顧公務員權利保障、修正再審程序等。

全案審查時,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質疑,根據統計,近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收案量分別為,民國108年198件、107年252件等,而以108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編列歲出預算金額來換算,平均每一案件需花費新台幣45萬多元的行政成本,與最高法院的每一案件3萬3000多元相比,兩者相差約13.5倍。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姜仁脩表示,104年的案件量有1400多件,去年有198案,預算仍維持9000萬內,人員沒有特別增加,主要是視移送來的案件量有多少;另外,監察院移送的案件數,約占公懲會的20%、30%。

全案目前仍在審查中,但朝野立委就強化懲戒實效的防搶退條款達成共識,避免公務員藉由搶退規避懲戒責任,因此將公務員懲戒法禁止資遣、退休、退伍的規定配套修正,以期達到防止搶退無漏洞的目標。(編輯:郭無患)10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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