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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崐萁判刑未褫奪公權 高院:炒股犯行與公職無關

2020/5/15 17:39(5/20 11:1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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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立委傅崐萁被控86年間炒作凱聚等股票,昨天遭判2年10月定讞須入監。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指出,未宣告褫奪公權在於傅崐萁的炒股犯行與公職無關,他86年時是投資股票為業。

判決指出,傅崐萁於民國86年至87年間,基於炒作操縱凱聚、昱成、長億及華隆公司股價犯意,以已故股市金主黃任中等人頭帳戶,連續以高價買入股票方式,正常或低價掛單,甚或偽作買賣,製造股票交易活絡表象,而操縱市場。

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於去年2月間,堪認傅崐萁已對本案纏訟近20年表達某程度悔意等一切情狀後,量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經上訴,最高法院昨天指出,傅崐萁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等情形,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花蓮地檢署昨天指出,不會受傅崐萁立委身分影響,預計2週內傳喚執行發監。中選會昨天指出,傅崐萁未宣告褫奪公權,所以沒有補選問題,內政部官員則指出,傅崐萁未被褫奪公權,入監不影響立委資格,薪水可照領。

高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有無必要宣告褫奪公權,須審酌所犯的罪與被褫奪的公權行使之間,有無特定連結關係,例如,犯貪污治罪條例者剝奪其任公職之權,若被告犯行與公職無關,則無宣告褫奪公權的必要。

高院指出,更三審判決認定傅崐萁炒股行為觸犯民國77年施行的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以高買低賣操縱股價罪,且判決記載傅崐萁於本案行為時,是以投資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股票為業,也明確說明審酌傅崐萁所犯之罪,並無宣告褫奪公權的特別規定,且衡量褫奪公權與被告再社會化以及本件犯罪性質,並無宣告褫奪公權必要。(編輯:張銘坤)10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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