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二軍求償判賠逾23億元 創工傷賠償紀錄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6日電)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第二波工傷求償案,今天判決RCA等4公司應賠償1115名原告總計新台幣23億300萬元,寫下工傷案判賠金額最高紀錄。全案可上訴。
全案源於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於民國59年在桃園設廠生產家電,81年關廠停產,後來發現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導致不少員工罹癌。
被害員工先後於民國93年、105年提起求償訴訟,前者529人為一軍(第一波員工),後者1100多人為二軍(第二波員工),因部分員工訴訟中過世改由繼承人承受訴訟,人數迭有變動。
根據判決書,第二波原告總計1120人,包括死者員工家屬、患有外顯疾病員工及尚無明顯外顯疾病但健康權受損的員工,分別求償400萬元至1000萬元不等金額,總計73億元。
判決認定,RCA公司於廠區不法使用含致病因子的化學物質,造成廠區勞工死亡或罹患疾病,或尚未罹病但健康權受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RCA公司在審理時主張時效抗辯,但北院認為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本案相關化學物質及暴露證據都在RCA及其母公司掌握,難以期待受害員工能夠及時行使權利。
1120名原告中,法院認定有2人無法證明疾病與污染有關,1人無法提出任職證明,另外1人只任職11天,1人任職6天,因此駁回這5人的求償。
法院判決,RCA及其母公司法國Technicolor、百慕達Thomson及美國奇異公司(GE)等4家公司,應連帶賠償1115名員工及家屬23億300萬元。
不過,由於10名原告是78年1月1日以後才任職RCA公司,而GE公司則自78年1月1日起已非RCA公司的控制公司,無須對這10人負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範圍為22億8500萬元。(編輯:方沛清)1081227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