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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警助二手車業者查車籍收賄 高分院改判6年、5年

2025/4/14 16:32(4/14 17:4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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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外觀。(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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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已亷高雄14日電)前高雄小港警分局宋姓員警及前新北瑞芳警分局侯姓員警,涉嫌外洩車籍資料給二手車買賣業者獲利,一審各判8年、6年2月,經高雄高分院審理,改判宋男6年,侯男5年。可上訴。

一審的高雄地方法院認為,宋男在偵查中辯稱所收款項屬借款,與查車牌無對價關係,未在偵查中自白,不適用減刑規定,至於侯男則在偵查中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適用減刑規定,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各處8年及6年2月徒刑,均褫奪公權4年。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宋男6年徒刑,侯男則依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及賄賂罪、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5年徒刑,均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另外,連姓、林姓、姜姓3名二手車買賣業者在一審時,被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交付賄賂等罪,處林、連2人分別5及6月徒刑;姜男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合併判刑9月,得易科罰金部分處5月徒刑,3人均褫奪公權1年。

全案起因,二手車買賣業者為聯繫車主詢問是否有意轉貸,找上擔任警察的宋男幫忙,由宋男在民國111年間登入「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後,輸入假的查詢事由查詢車籍資料,再以通訊軟體將車主資訊及聯絡方式提供給業者。

之後宋男又受託處理3輛車撤銷協尋案,但卻因缺錢向連男、姜男索賄新台幣3萬元,由於宋男事後未達成任務,連男、姜男要求退款;宋男則提議將賄款改成查詢車籍每筆1000元,初估1年多來共違法為業者查詢百筆車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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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侯男則向連男、姜男借貸2萬元無力償還,便被要求以每筆500元價格,查詢100多筆車籍資料,甚至協助另名林姓業者以每筆1000元查詢20筆車籍資料。

高雄地檢署接獲高雄市警察局自檢清查,發現宋男涉洩密,傳喚涉案業者到案,再追查發現侯男也涉案,偵結將5人依貪污等罪嫌起訴。(編輯:郭諭儒)11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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