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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資金專法 財部認定可與兩租稅優惠併用

2019/9/4 14:41(9/4 14:5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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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佳蓉台北4日電)海外資金專法子法規限制,同筆匯回資金不可併享其他租稅優惠,不過,財政部盤點後認定,產創條例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及有限合夥創投事業透視課稅兩項優惠,因與專法課稅目的不同,租稅優惠可以併用。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海外資金專法)今年8月15日上路,其中,財政部訂定的子法規「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規定,個人及企業匯回境外資金或轉投資收益,若已選擇適用專法的優惠稅率,不得就「同一資金」 享有其他法令的租稅優惠。

財政部官員說,根據上述限制,產創條例「智慧機械及5G支出投資抵減」及「天使投資人投資抵減」與專法租稅優惠就不能同時併用。

財政部官員向中央社記者舉例,企業選擇適用專法將海外資金匯回,並提出計畫要以同一筆資金進行具體投資,其中包含購買5G機器設備;匯回資金一開始就享有專法提供的優惠稅率,同筆資金再用來購買5G設備,如果還能申請租稅優惠,將產生重複、過度租稅優惠的問題,因此才設下合理限制。

財政部官員說,不過,並非所有租稅優惠都不能與專法併用。日前經過盤點認為,產創條例「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稅基減除」優惠,主要是針對企業的未分配盈餘稅給予優惠,與專法主要針對綜所稅本稅給予優惠,兩種優惠目的及客體並不相同,因此沒有重複適用租稅優惠的疑慮。

財政部官員指出,另外,產創條例「有限合夥創投事業透視課稅」優惠狀況也相同,這項優惠內容是在有限合夥創投企業將投資國內新創公司取得的收益分配給股東時,給予部分免稅優惠,與專法針對匯回資金給租稅優惠,目的、客體也不相同,因此也不在限制併用範圍內。

財政部官員說,財政部官方網站上有一個「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專區」,其中有一區為「常見問答」,之後會更新第二版「常見問答」,將會於其中更詳細回應各界對租稅併用這塊的疑慮。(編輯:郭萍英)10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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