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蘭與台灣簽署刑事司法合作協定 歐洲首例
(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19日電)外交部今天表示,台灣日前與波蘭簽署「台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波蘭是歐洲首個與台灣簽署此類協定的國家,對台波兩國共同打擊跨境犯罪,保障良好經貿投資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外交部下午透過新聞稿表示,駐波蘭代表施文斌與波蘭台北辦事處處長梅西亞(Maciej Gaca)17日在外交部共同簽署「台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並由外交部長吳釗燮、法務部長蔡清祥以及來訪的波蘭司法部次長皮耶比亞克(Lukasz Piebiak)親自見證。
吳釗燮表示,台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的合作項目廣泛,且波蘭為歐洲第一個與台灣簽署此類協定的國家,盼未來在此法律基礎上深化台波合作夥伴關係。
外交部指出,依據合作協定,台波雙方為增進有效的刑事司法合作,基於相互尊重、人權及法治原則,進行磋商並議定協定內容;規範項目包括刑事司法互助、引渡、受刑人移交、法律及實務見解分享、訴追犯罪及犯罪預防資訊分享等領域的刑事司法合作原則及程序;雙方主管機關可據以建立定期諮商機制,針對共同關切司法及刑事相關事宜賡續加強合作。
外交部說,波蘭為中東歐地區規模最大國家,因位於歐洲地理中心,基礎建設完善且經濟發展迅速,成為台商進軍中東歐市場重要據點。
外交部表示,近年來台灣與波蘭在經貿、農業、科學及高等教育等領域合作交流日益密切,包括「台波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於106年正式生效後,雙方續於107年簽署「台波科學高等教育合作協定」,對深化台波在經貿投資及科學與高等教育交流合作提供重要助力。(編輯:張均懋)1080619
台灣波蘭簽署刑事司法合作協定 聯手打擊犯罪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9日電)法務部今天表示,17日已與波蘭簽署「台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是台灣簽署的第5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也是台灣與歐盟會員國所簽訂的第一個廣義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法務部官員特別提到,與波蘭的合作協定有別於其他互助協定及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規定,首創雙方可由中央主管機關互相提起請求,不用經由外交管道,且雙方的偵查人員可在被請求方同意下,直接詢問受調查人,進行實質的「聯合調查團隊」。
法務部發布新聞稿指出,「台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歷經4年磋商、協議,範圍涵括刑事司法互助、引渡、受刑人移交、訴追犯罪及犯罪預防資訊分享等事項,屬廣義的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法務部表示,「台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是台灣與歐盟會員國所簽訂的第一個廣義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在此之前,台灣與德國、英國分別簽訂雙邊的跨國移交受刑人協議,並移交7名德國籍受刑人、1名英國籍受刑人返回德國、英國繼續服刑。
新聞稿也提到,「台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範圍除移交受刑人,還包含狹義的刑事司法互助及引渡,可謂台灣在國際刑事司法合作領域上的重要開展,更是台灣與歐洲國家在此等領域的突破性發展。
法務部另表示,「台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是台灣所簽署的第5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其他4個協定分別是與美國、菲律賓、南非及中國大陸簽署,前三者均屬狹義的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亦即未包含引渡及受刑人移交事項,台灣與中國大陸所簽署的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則不包含引渡。(編輯:李錫璋)10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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