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虐童致死最重處無期徒刑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0日電)近年兒虐事件頻傳,朝野立委推動修法,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規定凌虐18歲以下兒童或少年致死,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也明定「凌虐」定義等。
現行刑法第286條規定,「對於未滿16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意圖營利,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這次修法,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江啟臣、民進黨立委鍾佳濱等人提案,要把保護對象的年齡提高到未滿18歲之人;多位提案立委也想在刑法第286條增訂虐童致死或致重傷的刑度;無黨籍立委趙正宇則提出凌虐定義的修法版本,也認為虐童刑度應加重。
立法院長蘇嘉全9日主持朝野協商,朝野立委與官員對於保護對象年齡從16歲提高到18歲、凌虐定義等達成共識,但就虐童致死是否判死刑等沒有共識。由於刑度部分未達共識,蘇嘉全說,這部分保留,請各黨團整理出一個版本後,在10日的院會處理。
院會今天上午11時左右開始處理虐童相關修法,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表示,民進黨在刑法第286條條文修正的重要方向包括,被害對象年齡從16歲提高到18歲、明確凌虐定義等;當初立法時,沒有對加重結果犯做處罰,因此這次修法要讓其更完善,包括增訂凌虐兒童致死或致重傷的刑度,這比現行傷害致死或重傷致死更高。
不過,江啟臣認為,凌虐兒少所產生的傷害,絕對不是只有身體的傷害,還有心理影響;對於凌虐兒童致死,應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要嚴懲虐童惡行。
朝野對於凌虐兒童致死應不應該處以死刑、虐童致死者是否不得假釋等問題沒有共識,朝野立委經過多次表決,決定凌虐兒童致死最高處以無期徒刑,「虐童致死者不得假釋」則沒有通過,維持現行條文規定。
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的刑法第286條(虐童)條文為,「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意圖營利,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在刑法第10條中,增訂凌虐定義,條文為「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編輯:林興盟)10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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