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擬納管4.5萬家農地工廠 10年內須取得登記
(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28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明訂105年5月20日前未登記的農地工廠,應在修法後2年內申請納管,最晚修法後10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105年5月20日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皆必須拆除。
現行工廠管理輔導法將在明年6月2日落日,7400多家臨時登記工廠業者擔心,屆時工廠將無法繼續經營;另經濟部推估,全台尚未登記的農地工廠約有3.8萬家,約占農地1.4萬公頃,總計約有4.5萬家農地工廠需修法納管。
行政院長蘇貞昌2月時宣示,農地工廠「不准新設、不得污染、不得危及公安」;已辦理臨登的7400多家工廠,不應明年法律到期而失效,要最優先輔導合法。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轉述,蘇貞昌在今天院會中表示,為讓產業安心拚經濟,土地得到保護,環境得以永續發展,本次修法規範農地不可新設工廠,既有工廠不得汙染、危及公安,針對未登記工廠以「全面納管、就地輔導」原則處理。
蘇貞昌說,政府將輔導現有工廠儘速合法,各該工廠內如有污染危及公安,借此機會輔導改善相關設施,能夠防止危害,同時保護就業。
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規定,以105年5月20日為基準,在此之後新增的違規農地工廠,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
105年5月20日前已存在的未登記農地工廠則全面納管,對於中高污染工廠,政府應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拒不配合依法停止供電、供水、拆除。
低污染業者應在修法後2年內申請納管,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且需在施行3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改善期間2年,必要時可申請展延,最遲修法後10年內應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曾取得臨時登記的7400多家工廠,可在2年內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期間,每年應繳交營運管理金,不受土地及建管等法律處罰,並准予接水接電。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上午出席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修法後這些既存未登記的農地工廠,即使改善計畫可申請展延,仍必須在10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最長就是10年,不能再長了」。
王美花說明,農地工廠納管後每年繳交的管理輔導金,約新台幣2萬到10萬元;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需每年繳交營運管理金,交到土地合法前;等到工廠土地變更成特定目的事業的土地地目後,就須繳交較高的回饋金,具體金額須待跨機關會議來確定。
另外,草案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的業者,未來可以依規定取得土地合法使用。若是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畫處理;非都市土地的零星特定工廠,業者可提出用地合法計畫;都市計畫內的零星特定工廠,依都市計畫法辦理。
草案也新增「吹哨子條款」,鼓勵民眾檢舉105年5月20日之後新增的、或該日期之前已存在的高污染工廠。法案後續送立院審議。(編輯:李信寬)10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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