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案逆轉 台中高分院3大理由判刑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7日電)頂新油品案今天二審逆轉,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因原料不符食安法規定、出口檢驗數值不實、越方認定大幸福公司非食品廠商等原因判刑;律師團收到完整判決書後,將再提上訴。
頂新公司民國104年被指控從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豬油、牛油等飼料油,提煉成食用油後販售,頂新公司前董事長魏應充等6人,被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依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彰化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無罪,經檢方上訴到台中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合議庭宣判逆轉。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楊振益在越南經營大幸福公司,向民間熬油個體戶收購油脂,欠缺可供人食用品質,自民國101年1月起至103年10月間,以供人食用名義,陸續販賣給頂新公司。
頂新公司進口大幸福公司油脂原料,再添加其他品質較佳原料油,在頂新公司屏東廠加以精煉,製成供人食用產品銷售,獲利新台幣1億1919萬餘元。
合議庭認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規定,食品包括產品及原料,有「攙偽或假冒」行為,不論是否有致生危害人體健康皆屬犯行。
頂新公司向大幸福公司購買原料油有酸價過高、總極性化合物過高及重金屬鉛含量不符合「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頂新公司採購前派員到越南實地訪查,發現大幸福公司原料油相關製程不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所收購油脂無從確認經屠宰檢查合格屠體脂肪組織所熬製。
另經越南外交部胡志明市外務廳回函,均可認定大幸福公司未獲越南主管機關核發食品安全條件合格生產廠商證書,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外銷油類產品應僅能供作飼料用,而不能供食用。
此外,大幸福公司出口檢附的Vinacontrol公司檢驗憑證,採樣監督出貨鑑定員並未就出口販賣油品進行採樣,由公司交付事先準備品質較佳油品讓採樣鑑定員帶回檢驗,且有不同取樣日期採樣,所驗得檢驗數值均相同等不實情事。
頂新公司委任律師余明賢受訪表示,對判決十分遺憾,從法院的判決理由來看,是以越南工商部的函文來定罪,當時一審與二審的調查結果,越南當局農業部都已說明,主管是農業部並非工商部,越南工商部的函文不能當作有罪認定的證據。
余明賢指出,頂新從越南進口的不是病死豬油,也不是地溝油、回收油,法院認為有問題的是油品的總極性化合物、鉛與酸價,這部分法院是認定錯誤的,從檢驗報告來看都沒有超標,酸假與可否供人食用無關,鉛的標準是針對成品也不是原料。
余明賢說,二審法官完全採信檢察官的論述,而不採信被告的說法,在客觀審理程序上是不相符的,一、二審的判決刑期落差相當大,因法院的解讀方向不同,也許受到其他案件的影響。
余明賢指出,每個案子都有它的獨特性,頂新在原料油的案件,必須以案發當時的法律規定來判斷,而不是以社會大眾與社會氛圍,來做為法院判決的論斷。判決可依憑的事實證據都沒有被完整呈現,待收到完整的判決書後,會再提起上訴爭取清白。
今天合議庭宣判,頂新公司前董事長魏應充判處15年(6年可易科罰金)、前總經理常梅峯判處8年6月(3年可易科罰金)、後任總經理陳茂嘉11年6月(5年可易科罰金)、大幸福公司負責人楊振益8年6月(1年6月可易科罰金),頂新公司前屏東廠長曾啟明、品管組長蔡俊勇無罪,頂新公司罰金新台幣2億5000萬元。(編輯:卞金峰)10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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