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漁船遭日本追趕 日:根據事實處理
(中央社記者侯姿瑩台北7日電)蘇澳籍東半球28號漁船3、4日遭日本公務船緊追。日本台灣交流協會今天表示,這艘漁船在未經許可下,進入日本專屬經濟水域作業,日方是根據事實處理,也盼台方採取適當措施。
交流協會向中央社記者表示,東半球28號漁船3日在未經取得許可下,進入日本專屬經濟水域作業,日本水產廳取締船向前要求漁船停船,但漁船不聽,因此日方公務船緊追在後。
交流協會說,這艘台灣漁船4日再度進入日本專屬經濟海域,未進行作業,但日本水產廳取締船發現與3日是同一艘船,為了解3日的狀況,要求東半球28號漁船停船遭拒,日方公務船判斷漁船為避免檢查而逃走,再度緊追在後。
交流協會表示,日方的立場是根據事實來處理這次的事件,也要求台方採取適合措施處理漁船違規。
此外,東半球28號漁船3、4日遭日本公務船緊追,外交部已向日本抗議執法過當。對此,交流協會表示,有關抗議的相關內容,不便評論。
農業委員會漁業署6日表示,經過調查,東半球28號漁船有未事先申請即在台日協議海域內捕魚、娛樂漁船超出水域等2項違規,研議懲處收回漁業證照及吊扣船員證一年以下或罰鍰。
漁業署指出,東半球28號漁船的漁業執照為延繩釣漁業,在3月1到3日間進入台日漁業協議海域內及海域外作業捕魚,由於在此海域內作業必須事先申請核備,東船未經許可作業,已經違反「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
同時,在台日漁業協議海域之外作業,因為位處雙邊主張的重疊經濟水域,超出政府劃設的暫定執法線,台灣漁船在這個水域作業也會惹出爭議。
其次,東半球28號漁船3月4日以娛樂漁船出港,漁業署說,當天出海活動範圍距離台灣本島海岸37浬,已違反「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即娛樂漁船活動區域要在台灣本島距岸30浬內的限制範圍。
漁業署表示,東半球28號漁船共觸犯相關規定的行為有兩個類型,但是對於日本公務船對東船噴水,認為雖可執法,然而噴水「太粗魯」,所以外交部已抗議執法過當。(編輯:林孟汝)107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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