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二讀 每月加班上限不得逾54小時
2018/1/9 20:45(1/9 21:03 更新)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王承中台北9日電)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二讀修正通過勞動基準法第32條條文草案,每月加班上限訂為46小時,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延長工時每個月最高54小時,每3個月上限為138小時。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傍晚約5時40分,進入勞基法第32條修正草案逐條討論,朝野立委輪番發言近3小時後,約在晚間8時28分進行表決。出席100人中,60人贊成、35人反對,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再修正動議;其中民進黨立委林淑芬、管碧玲、鍾孔炤、江永昌,及無黨籍立委趙正宇等5人投下棄權票。
原規定每月加班上限為46小時,經二讀的修正條文規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的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二讀條文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若依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修正。107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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