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再加徵利息 大法官釋字認違憲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4日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成釋字第746號解釋,對於民眾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部分,合憲;但若是對滯納金再加徵利息部分,屬違憲,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這起釋憲聲請案是江姓民眾等6人對稅捐稽徵機關課徵遺產稅及贈與稅處分均不服,申請複查;複查決定聲請人應補繳稅款,但他們沒有繳納並提起訴願。稅捐稽徵機關於繳納期限屆滿後,對應納稅款的半數加徵滯納金,並就應納稅款的半數及滯納金再加徵滯納利息。
江姓民眾如數繳納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被否准,提起訴願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因此提釋憲。
大法官今天舉行第1454次會議,會中就「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案」,作成釋字第746號解釋。
解釋文意旨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就應納稅款部分加徵利息,與憲法財產權之保障尚無牴觸。
但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大法官認為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大法官認為,滯納金兼具遲延利息的性質,再加徵利息,這對於應納稅額遲延損害的重複計算,欠缺合理性,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這部分的規定違憲,應立即失效。
另外,大法官也指出,有關機關就滯納金的加徵方式,仍應隨時檢討修正。1060224
欠稅滯納金加算利息違憲 財政部允檢討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24日電)民眾「抗稅」成功案例又一樁。大法官今做出釋字746號解釋,指「稅捐稽徵法」規定逾期納稅須加徵滯納金,且滯納金要算利息,違反比例原則屬違憲。財政部表示,將檢討現行法令。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成釋字第746號解釋,對於民眾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部分合憲;但若是對滯納金再加徵利息部分,屬違憲。
大法官解釋文指出,遺贈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大法官進一步指出,就應納稅款部分加徵利息,與憲法財產權保障尚無牴觸;但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賦稅署長李慶華表示,大法官746號解釋僅針對遺贈稅法,由於立即失效,會立刻通知國稅局、行政執行署,關於欠稅但尚未執行的案件,照大法官意旨執行。
另外,由於營業稅法、所得稅法、菸酒稅法、貨物稅法中,均有「滯納金加徵利息」的規定,因此賦稅署將會同法制處一併檢討,未來會修法、或以解釋令方式處理;但遺贈稅法之外的欠稅案件,目前仍適用現行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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