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霸凌 全世界正在對抗卻沒那麼簡單
科技進步加深人際間的冷漠,網路更加速各種數位化霸凌模式的傳播,佛羅里達兩名國中女生在網路霸凌逼死自己的同學後、仍冷漠以對說「是我們幹的、但她死了,我們不在乎」。
但冷漠不在乎,仍須付出法律代價,只不過,美國也是到今年1月,除蒙大拿州外、其他49州才訂立霸凌防治法,尤其明訂學校對各種電子形式的霸凌事件負管理責任;而霸凌犯罪者面臨罰款或入獄服刑。但消滅網路霸凌的匿名信,並非易事。美國有學校訂規要蒐集學生各種社交軟體帳號資料,卻面臨侵犯隱私的爭議。
法國-罰金至少百萬判兩年法國去年通過修法,加重處罰所有霸凌,網路霸凌也與一般騷擾或霸凌同罪,可處2年有期徒刑及3萬歐元(約新台幣100萬元)罰鍰。若霸凌是針對生理或心理上較弱勢者、15歲以下未成年人,尤其是涉及性傾向、種族時,處罰更可加重到3年有期徒刑及4萬5000歐元罰鍰。
在法國,網路霸凌通常發生在12到16歲的未成年學生之間,超過半數的受害者是女性。相對於中學生,已出社會的成人遇到網路霸凌的情況較少,嚴重到走上極端的例子也不多。成人的網路霸凌,通常來自於職場。
南韓-崔真實自縊之後...韓劇天后崔真實2008年因網友流傳霸凌貼文,最後自縊身亡。南韓當時舉國關注,當局也因此修法訂「網路實名制」,網友在網上留言需登錄國民身分證號碼。
但是2012年南韓憲法法庭的8位大法官釋憲,卻裁定「網路實名制」違憲,韓國通信委員會必須廢除「網路實名制」。
馬來西亞-證據法如同虛設馬來西亞社會偶爾傳出因不堪網路霸凌而自殺的新聞,但大多數被當作一般自殺社會新聞處理,加上自殺者多為年輕人,因此常被視為個案,整個社會並未真正將網路霸凌視為重要議題。
2012年4月,馬來西亞政府修訂「1950年證據法令」,新增了認定網路內容所有者/作者的第114(A)條款,並解釋修法是出於3大考量,包括政府有責任確保網路報導負責、避免國民成為網路恐嚇、欺凌的受害者以及如何保障自由必須與尊重並行。
但此舉卻遭大馬民眾普遍認為此舉是用來對付異議分子,至今修訂後的證據法令也未曾對付網路霸凌事件,反而不時傳出大馬政府運用其他法令(如煽動法令)來對付網路政治異議分子。
新加坡-祭出防止騷擾法新加坡網路中不乏出現霸凌言論,根據非政府組織「觸愛網路健全服務」調查,每4個中學生中就有1人網路霸凌過同儕;每3個中學生就有1人被其他人網路霸凌;小學生每5人就有1人曾被網路霸凌。
新加坡去年通過「防止騷擾法案」,網路欺凌被害者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防止遭不肖分子加害。網路欺凌被害者透過保護令防止對方繼續騷擾,也可要求移除網上的騷擾內容。
日本-WEB巡邏隊出動在日本,有關遭人在網路、學校的網站、匿名留言板等中傷的案件時有所聞。調查顯示,2006年度有4883件網路霸凌案件,但有專家指出,這些件數只是冰山之一角。日本警視廳所設的電話諮詢窗口,近年來因受到網路霸凌的資訊案件增加許多。石川縣於2007年1月22日還成立了WEB巡邏隊。
日本針對網路霸凌的對策以「法辦」為主要考量,也就是從刑事上及民事上的追究責任。網路留言屬公然性,構成日本刑法230條所訂的名譽毀損罪要件。不過,名譽毀損罪屬危險犯,容易成立,但是告訴乃論罪,必須被霸凌的人提出告訴才行。
印度-最重可處3年但什麼行為真的構成犯罪?調查顯示,5成印度年輕人有過網路霸凌的經驗(包括看到他人遭網路霸凌),其中36%是親身遭遇。在印度,依「資訊科技法」(IT Act)第66條,網路霸凌屬可保釋的犯罪,定罪後最重可處3年徒刑併科罰金。但什麼行為構成犯罪,如何揪出藏身網路世界的行為人?實務上都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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