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籃球星不雅影片外流 主嫌判刑3年定讞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8日電)職籃球員譚傑龍等球星發生不雅片外流,影片來源為色情網站經營者余姓男子。一審依違反個資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二審改判處3年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起於,籃球員譚傑龍於民國109年向刑事局報案,指有嫌犯持他遭側錄的不雅影片向他恐嚇勒索,檢警循線查出影片來源為色情網站經營者余姓男子。
檢警調查,余男在108年、109年經營specsaddicted及tumblrland等色情網站,自不詳管道取得多名成年及未成年男子被竊錄的不雅影片,以陳列影片截圖、精華片段等方式公然陳列、販賣,並與共犯按照實際銷售金額拆帳。
檢警查出,余男供客戶、會員選購的不雅影片數量超過2500部,影片含有被害人正面露臉、裸露生殖器等畫面,甚至顯示被害人生活照片、姓名、學校、職業、社會活動等個人資料。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為,余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考量余男曾因販賣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判處徒刑,雖不構成累犯,行為仍屬再犯,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刑余男2年10月,犯罪所得新加坡幣31萬餘元(新台幣650萬餘元)宣告沒收。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檢察官上訴主張,一審量刑過輕,請求法官審酌遭外流影片的被害人數眾多等量刑因素,予以重判。
二審認為,余男犯行事證明確,為貪圖不法利益,再犯下手法、罪質相似的案件,且時間甚長、被害人眾多,有害社會善良風俗,嚴重侵犯他人隱私,甚至損害未成年身心健康安全,應予以非難,因此撤銷原判,改判處余男3年徒刑。
余男、檢察官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理由完備,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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