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航張綱維聲請赴警局報到改每週1次 法院不准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遠航董事長張綱維涉證交法等案件獲1億元交保,須每天赴警局報到。張綱維聲請報到改為每週1次,才有充裕時間處理業務,籌錢還債。北院認定因犯罪所得高、有逃亡動機而駁回。
張綱維被控侵占遠航公司新台幣13億餘元,並藉由合庫遠航貸款案將樺福集團旗下公司逾22億元本息移轉給遠航等,台北地檢署民國109年7月依違反證交法、民用航空法等罪嫌起訴張綱維,並求處重刑,案件移審,由北院審理。
北院審理期間裁定張綱維1億元(8000萬元現金保證金、2000萬元的人保)交保停押,以及每天晚間7時至11時之間須向警局報到。
張綱維聲請指出,遠航投資案衍生眾多官司,還要處理租金、人事費用等閒置成本,眾多協力商也希望先取得工程款,他須應債權人的要求親自赴澎湖、高雄處理以消弭紛爭,他先前赴遠航高雄據點處理業務時,曾為了完成每天報到,驅車急奔台北,險釀車禍,餘悸猶存。
張綱維請求將每天定期報到處分,更改為每週報到1次,使他有充裕時間陪伴家人,並至其他縣市處理案件和業務,籌措資金以清償債務。
台北地院審酌,張綱維涉犯證交法的特別背信罪,犯罪所得達1億元,為最輕本刑7年起跳的重罪,起訴指稱張綱維的犯罪所得高達35億多元,張綱維未來可能面臨高額刑事沒收和民事求償責任,主觀上恐有強烈的逃亡動機;且張綱維有相當資力及商業人脈,有在海外滯留不歸的能力與資源。
台北地院指出,張綱維先前被限制住居於戶籍地,卻擅自居住他處,經檢察官詢問後,才跟檢察官報告,也曾提領大額現金,並將名畫等財產搬至親友住處,還有躲避債權人催討債務的具體行為,可見張綱維有隱匿行蹤與資產的情況。
北院審酌張綱維的涉案程度、身分、經濟等,認定張綱維仍有相當動機潛逃國外以規避審判、刑罰與沒收,為了降低其逃匿風險、掌握其行蹤、確保遵期接受審判,每天到警局報到,已是本案目前的最低限制手段,仍屬適當且必要。
北院指出,法院在報到時段上已給予很大的彈性空間,張綱維要洽談債務可透過視訊或委託他人進行,要去外縣市,理應自行預留交通時間,若改為每週報到1次,須相隔數日才能確認他身在何處,難以達到保全目的,因此裁定駁回聲請。可抗告。(編輯:李錫璋)11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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