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補充役 足協:不需與國外球隊簽約
2018/4/18 20:33
(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18日電)外界質疑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公告,選手必須具備與國外球隊簽職業合約,才能申請服補充兵。秘書長陳威任今天說,依照補充役母法辦理,不須與國外球隊簽約,但須至國訓列管一年。
民進黨立委劉世芳今天召開記者會表示,在亞洲盃足球資格賽協助台灣接連拿下勝利的足球好手潘文傑,應符合參與國際賽事可申請服12天補充兵役的資格,但足協卻在網站公告,還「必須與國外球隊簽約」才可申請補充兵役,讓潘文傑喪失補充兵資格,只好改申請體育替代役。
根據足協網頁公告,若要申請服12天補充役,除了入選我國代表隊並參加「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3條所列的相關賽事,並參與該賽事最近一屆賽會外,還提到具備與國外職業球隊所簽的職業合約,需「同時具備」上述資格。
不過,陳威任澄清,主要依照補充役母法辦理,不須與國外職業球隊簽約,足協網頁公告下方也有流程圖提到,無參與職業賽事的選手,需至國訓列管一年,但若與國外職業球隊簽約的球員,則不須列管。
至於足協網頁文字公告內容提及需「同時具備」兩項條件,恐易引起外界誤會,陳威任表示,未來考慮文字上再做些修正。(編輯:吳佳穎/李亨山)1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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