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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姓保母姊妹涉虐童致死 聲請不由國民法官審案遭駁

2025/4/22 15:00(4/30 10:2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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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姓保母姊妹涉虐死男童「剴剴」案,台北地方法院22日上午由選任的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與3名職業法官共組合議庭審理。上午8點30許,囚車抵達北院寶慶院區,劉彩萱、劉若琳姊妹在法警戒護下從後門下車。中央社記者裴禛攝 114年4月22日
劉姓保母姊妹涉虐死男童「剴剴」案,台北地方法院22日上午由選任的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與3名職業法官共組合議庭審理。上午8點30許,囚車抵達北院寶慶院區,劉彩萱、劉若琳姊妹在法警戒護下從後門下車。中央社記者裴禛攝 1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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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2日電)劉姓保母姊妹涉虐死男童「剴剴」,辯護人以媒體大幅報導此案足影響國民法官心證等理由,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今天開庭,審判長表示,駁回聲請。

劉彩萱、劉若琳姊妹於民國112年8月間受兒福聯盟委託照顧1歲男童「剴剴」,2女涉於同年9月1日起至同年12月23日對「剴剴」犯凌虐、妨害自由、傷害等行為;「剴剴」於同年12月24日凌晨無意識,傷重送醫不治。台北地檢署依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等罪起訴2女。

台北地院昨天選出6名國民法官、4名備位國民法官,經宣誓及審前說明程序後,10名國民法官今天首次與3名職業法官共組合議庭審理「剴剴」案。

劉彩萱在庭上表示,承認有綑綁、體罰或罰站被害人,但沒有凌虐。另外,劉若琳在庭上否認犯罪。

審判長林鈺珍諭知,就辯護人聲請主張此件3月19日開庭時,網路社群及媒體大幅報導,足以影響國民法官心證等理由,請求「不行國民參與審判」部分,因國民法官已選任宣誓就職完畢,且合議庭於審前說明程序中,已向國民法官說明,包含無罪推定、證據裁判等的基本原則。

林鈺珍諭知,應以此件庭上合法調查證據論罪審判,而非參酌網路、媒體等審判外資訊或言論;審酌相關程序足以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及保障無罪推定權利,也兼顧國民參與審判程序重要價值,因此駁回聲請。

林鈺珍提及,此件為兒虐案件,依兒少法等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辨識的此件被害人照片及影片,否則過度衝擊國民法官;起訴書是以「A童」稱呼「剴剴」,希望檢、辯後續審理時,均以「A童」作稱呼,避免被害人身分得以被辨識。

不過,公訴檢察官說明起訴意旨時,口頭提及「剴剴」,立刻被林鈺珍制止。

檢察官表示,「剴剴」是被害男童的實際稱呼「他是一個真實存在過的孩子」,何況其他地院國民法官庭審理的虐童案,也有一樣的做法。

辯護人主張,依兒少法規定本來就應隱匿被害人身分,且審判長已經裁示。

林鈺珍裁示,未來審理案件統一以「A童」稱呼被害人。

另一方面,辯護人主張,醫師丘彥南的鑑定報告偏頗,因為檢察官與丘彥南密集聯繫又頻繁討論,丘彥南所做的報告不中立、不客觀、更不公平,要對丘彥南與檢察官的不當往來,且明顯在套招,提出最嚴正抗議,也認為有影響國民法官心證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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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回應指出,辯護人的指控並無依據,根本沒有套招,丘彥南出具的鑑定書是依全案卷證作成,檢察官聲請丘彥南擔任此件鑑定人,檢察官須負責告訴及提醒丘彥南,未被法院准許的證據,不能在法庭上使用,實際上檢察官也沒有能力做此件鑑定,需要丘彥南的專業進行鑑定。

對此,林鈺珍裁示,如果辯護人不服未來判決,可以此為理由提起上訴。(編輯:戴光育)11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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