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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豹潭6死案又1家屬提國賠 新北市府遭判賠16.8萬

2024/11/18 14:53(11/18 15: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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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6日新北市虎豹潭溪水暴漲釀6死。(民眾提供)
2021年10月16日新北市虎豹潭溪水暴漲釀6死。(民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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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高華謙新北18日電)新北市雙溪區虎豹潭溪水暴漲釀6死。繼鐘姓死者家屬後,蔡姓死者家屬也向新北市府提國賠訴訟,新北地院認定新北市府未設過河警告標誌等,判賠蔡姓死者家屬16.8萬元。可上訴。

針對蔡姓死者家屬部分,新北市雙溪區長林銚傑告訴中央社記者,尊重法院判決,會參考市府法制局意見,研議是否上訴;至於鐘姓家屬方面,基隆地方法院日前判決新北市政府應賠償新台幣265萬餘元,家屬已提上訴,雙溪區公所也有針對上訴內容答辯。

蔡姓等28名學員在2021年10月16日參加由天大地方自然文化有限公司舉辦的虎豹潭體驗營,回程遇北勢溪水暴漲,其中蔡姓等共6名學員慘遭暴漲溪水沖走溺斃。法院一審判決,帶隊的蘇姓女老師被依過失致死罪判2年徒刑、緩刑5年。

蔡姓死者家屬主張,虎豹潭梳子壩是新北市府轄管公共設施,卻沒有在周邊設置任何警告標示、警示廣播系統、落水所需的救生設備,足見新北市府對於公有公共設施確有設置管理欠缺,因此向新北市府求償新台幣85萬元。

新北市府答辯,在虎豹潭登山步道沿線多處設有「水深危險,禁止游泳」警告標誌,且從未發生居民通行梳子壩時落水意外,這起事故主因是蔡女等人從事冒險活動、且蘇姓女老師未能有效傳遞「勿通行梳子壩」訊息導致。

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新北市府設置告示牌距離梳子壩都有相當距離,且告示內容未提及貿然通行梳子壩危險性。若新北市府有設置過河警告標誌及救生設備,蔡女等人應得以警覺而選擇其他安全途徑或在原地等待,而非貿然通行,因此新北市府須負國賠責任。

合議庭審酌,蔡姓死者家屬提出殯葬費61萬餘元、精神撫慰金300萬元賠償,其中精神撫慰金應以150萬元為適當,再扣除蔡姓死者家屬受領大方公司、蘇姓女老師給付賠償金共195萬元後,判決新北市府須賠償16萬8092元。(編輯:李錫璋)11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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