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前台北市區監理所科長收賄判撤職 停止任用2年

2024/11/17 11:55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7日電)前台北市區監理所陳姓科長任內辦理業務時期約收受業者不當利益,刑事部分,陳男被依貪污罪判處1年9月徒刑,緩刑2年確定。懲戒法院一、二審判陳男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確定。

判決指出,陳男於民國107年間擔任台北市區監理所車輛管理科科長,負責車輛檢驗業務及管理、委託代檢廠業務規劃、管理及督導查核等業務。108年間,一名邱姓業者為承租國有土地,承諾給予陳男不正利益,要求陳男拖延國有土地原承租汽車公司的證照審核作業,但最終沒有成功。

台北地檢署偵辦期間,陳男、邱男坦承犯案,檢方將邱男緩起訴處分,另依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不正利益罪起訴陳男。台北地方法院判處陳男1年9月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陳男未上訴而確定。

訂閱《早安世界》電子報 每天3分鐘掌握10件天下事
請輸入正確的電子信箱格式
訂閱
感謝您的訂閱!

交通部將陳男移送懲戒。陳男辯稱,他當時答應邱男只是敷衍了事,並無任何違法行為。懲戒法院依據相關事證,認定陳男違失事證明確,審酌陳男在刑事案件審理時能坦承違失,但在懲戒法院審理時又否認違失,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陳男不服,提起上訴。

懲戒法院二審認為,陳男的上訴理由無非是重述在原審的主張,沒有表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並非合法上訴,裁定駁回,全案確定。(編輯:戴光育)1131117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172.30.14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