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內政部:顏寬恒未涉賄選 無適用公職選罷法停職規定

2024/7/26 13:40(7/26 14:11 更新)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6日電)國民黨立委顏寬恒因沙鹿豪宅捲入竊占國有地、假買賣及詐領助理費案,台中地院今天依貪污、偽造文書2罪判他8年4月徒刑。內政部表示,顏寬恒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無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停職規定,但未來若判決確定後且褫奪公權,將註銷其立委名籍。

顏寬恒涉及詐領助理費、房屋假買賣、竊占國土等案,台中地院今天依貪污、偽造文書2罪判他8年4月徒刑、竊占國土無罪,全案可上訴。

內政部今天透過新聞稿指出,公職選罷法第117條規定,當選人在登記參選該公職身分的選舉犯賄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日起,當然停止其職權,但顏寬恒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不適用前開停職規定。

內政部說,顏寬恒是涉嫌詐領助理費、竊占國有地、假買賣等案,經一審宣判犯貪污罪,處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犯偽造文書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竊占國土無罪。全案仍得上訴,尚未確定,而未來如經法院判決確定,且有褫奪公權情事,將由內政部依法院判決註銷其立法委員名籍。(編輯:蘇志宗)1130726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請繼續下滑閱讀
顏寬恒貪污偽造文書一審有罪 地方反應兩極
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