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警誤認通緝犯毆人 法官認嚴損人民對執法者信賴判5月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新北25日電)新北三重翁姓員警誤認通緝犯並毆打黃姓民眾遭起訴。新北地院認為翁員是國家執法警員,理應以身作則,卻藉職務造成黃男不輕傷勢,嚴重減損人民對執法者信賴,依法處5月徒刑。
檢警調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翁姓警員於民國111年9月20日晚間在竹圍街附近追查通緝犯時,誤認黃男為李姓通緝犯而上前查捕,當時翁員沒穿警察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直接以手搭在黃男肩膀,再出手推人後,雙方爆發拉扯並跌至機車堆中。
檢警追查,後來支援的江姓員警到場協助翁姓員警壓制黃男後,翁員明知黃男已無反抗能力,仍徒手攻擊黃男臉部、身體,再以辣椒水噴灑黃男眼睛,致黃男受有頭部鈍傷合併擦挫傷、胸口挫傷、右眼瞼下2公分撕裂傷等傷害,期間翁姓員警並以台語髒話辱罵黃男。
檢警查出,翁姓員警將黃男帶回派出所後,要將黃男帶到廁所沖洗眼睛但被拒絕,翁員仍強力拉扯黃男手銬,拖拉黃男去廁所。
翁員與黃男案發後互告傷害;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依違反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傷害、公然侮辱、強制罪等罪嫌起訴翁員,另依傷害罪嫌起訴黃男。
新北地院合議庭審酌,翁姓員警是國家執法警員,理應以身作則,卻在執行職務時傷人,且黃男傷勢都集中在頭部與臉部,傷勢不輕,對黃男身心造成巨大影響,翁員嚴重減損人民對國家執法人員信賴,實屬不該。
合議庭考量,翁姓員警犯後否認犯行,至今沒有與黃男達成調解,也沒取得黃男原諒,不過審酌翁姓警員沒有前科,且翁員自述案發後有以榜首考上警大二技,但因本案沒有去報到、判決結果將影響就學資格等情狀,依違反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故意犯傷害罪及強制罪,分別處有期徒刑5月與拘役10日;5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黃男被依傷害罪起訴部分,新北地院參酌監視器、翁姓與江姓警員證詞及診斷證明書等事證,無從認定黃男有故意傷害犯行,也不能排除翁員與江員所受傷勢是否為壓制過程中雙方互有拉扯等肢體接觸所生,因此諭知黃男無罪。(編輯:方沛清)11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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