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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員警持警棍毆嫌犯致死執法過當 監院糾正警政署

2024/6/18 14:03(6/18 14:4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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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林國明18日表示,屏東縣警局員警2月執法過當,使用警棍將嫌犯毆傷致死,監察院通過糾正內政部警政署、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示意圖/中央社檔案照片)
監委林國明18日表示,屏東縣警局員警2月執法過當,使用警棍將嫌犯毆傷致死,監察院通過糾正內政部警政署、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示意圖/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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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8日電)監委林國明今天表示,屏東縣警局員警今年2月因執法過當,非法使用警棍將嫌犯毆傷致死,監察院通過糾正內政部警政署、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並函請行政院盡速推動「禁止酷刑公約」國內法化。

媒體報導,屏東縣1名50歲蔡姓男子,今年2月16日因涉嫌機車竊案,遭恆春警分局建民派出所員警逮捕,卻在等待製作筆錄時,突然失去生命徵象、送醫傷重不治,檢方會同法醫解剖相驗,發現蔡男胰臟破裂,懷疑員警執法過當。

監察委員林國明、張菊芳透過新聞稿表示,調查發現,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警員盤查蔡姓嫌犯時,非法使用警棍將蔡嫌毆傷,之後又違背無令狀搜索的法定程序,將蔡嫌帶到其住所搜索,搜索結束後帶回派出所等候製作筆錄時,犯嫌昏迷緊急送醫後急救不治。

監委說明,本案警方違法使用警械、未恪遵搜索的法定要件、未落實微型攝影機(密錄器)攝錄及保存,並在公眾得出入的辦公處所詢問犯罪嫌疑人,因此糾正警政署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並要求議處相關失職人員或移付懲戒。

監委指出,蔡嫌非現行犯,且無抵抗、脫逃或攻擊員警情形,依法不得使用強制力。但詹姓警員盤查蔡嫌時,竟以警棍壓制蔡嫌腹部,並敲擊其雙腳脛骨,造成蔡嫌受傷,同行的傅姓、陳姓警員不但制止,3人對蔡嫌反應腳部疼痛需醫治、需人攙扶而無法行走等情形,都置之不理。

監委提到,直到蔡嫌在等候詢問時昏迷才緊急送醫,仍急救不治。屏東縣警局未督導所屬正確使用警械、落實報告及救護等處置,錯失制止及急救契機,違失情節重大。

監委透露,蔡嫌受盤查時遭非法強制力毆傷,之後在員警質問及要求下,被動接受搜索其住所,員警開始搜索後才取出同意書令蔡嫌簽名,違反法定程序。監察院調查發現,近年警察頻繁違反搜索的法定要件,經法院宣判被告無罪高達38件,警政署及屏東縣警局應檢討。

監委表示,本案3名員警盤查蔡嫌時,除傅姓員警是利用休息時間查案,而未攜帶密錄器外,詹姓員警未依規定開啟密錄器、陳姓員警在事後刪除密錄影像,屏東縣警局應追究相關行政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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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強調,監察院在民國107年就糾正警政署,未督導所屬依規定開啟密錄器,但類似違失仍一再發生,其檢討改善措施顯未落實,警政署及屏東縣警局應速謀改善之道。

監委指出,近來發生多件警察及監所管理人員執法過當案件,已達酷刑程度,凸顯基層執法人員對適切履行職權及人權保障的基本認識不足。監察院督促行政院應盡速推動「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立法,全面檢視各項行政作為,以落實人權立國理念。(編輯:張若瑤)11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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