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證刊出配偶雙親姓名未侵權 改判男子敗訴確定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9日電)男子申請換發不含父母及配偶姓名的身分證遭否准興訟。一審認過度妨害隱私權,判戶政准換發。二審今天認定身分證資訊用以辨識身分屬必要手段,無過度妨害隱私權,也無違反比例原則,改判男子敗訴確定。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指出,依戶籍法規定可知,國民身分證是依據戶籍登記資料製發,並以戶籍登記上的資料為基礎,截取與個人身分辨識較為重要部分,可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其實就是戶籍管理制度中實體化個人資料的展現,國民身分證具有證明身分、普及等效力。
二審表示,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所定應予列載事項,有助於戶籍法所定用以辨識達成個人身分公益目的,為合理關聯,而且是對人民權利侵害較小的手段,即可有效達成戶籍法所定用以辨識個人身分,效用及於全國的立法目的,而屬必要手段,難謂違反比例原則。
此外,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關於姓名、統一編號及條碼、出生日期、相片、性別、父姓名、母姓名、配偶姓名、役別、出生地、戶籍地址等,未逾越戶籍法授權意旨, 而且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並沒有過度妨害而違反比例原則。
全案緣於,陳姓男子於民國110年1月間到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請求換發不含父母及配偶姓名、出生地、役別及相片等資料的身分證。
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認為,違反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等規定,否准陳的申請;陳不服經台北市政府訴願不受理,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並命戶政所依他的申請准予換發身分證,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一審北高行法院判決陳男部分勝訴;法院認為,戶政事務所用管理辦法關於父姓名、母姓名、配偶姓名及役別均須一律列載,不得免列的規定,已逾越戶籍法第51條第1項「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的授權意旨,且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也有過度妨害而違反比例原則之情,應不予適用,判戶政所准須依陳男的請求,身分證免記載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
至於,陳男爭執的其餘項目(即出生日期、相片、性別、出生地、戶籍地址),則尚屬符合戶籍法的授權本旨且無違反比例原則問題,依戶籍法等規定,仍應列載後核發;陳男此部分請求無理由,予以駁回。
兩造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廢棄原判決,駁回陳男之訴,即陳男敗訴確定。(編輯:張銘坤)11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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