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假釋再犯固定關25年 憲法法庭:剝奪受評估機會違比例原則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5日電)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刑法規定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固定殘刑25年,不符比例原則、違反保障人身自由意旨,部分違憲,判決書中提供執行殘刑的參考方式。
判決也表示,86年修法及94年修法的刑法79條之1第5項規定,於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效。36件聲請案件中,其中5件的裁定違憲,廢棄發回最高法院,其他案件若在法院審理中,法院應裁定停止審理,等新法生效後依新法審理。相關受刑人不得據本判決,就已受執行的殘餘刑期,聲請刑事補償、國家賠償或折抵他刑。
憲法法庭書記廳日前收到法務部回函,根據統計,目前依照民國86年舊法,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執行固定殘刑20年共有49人,依現行法律執行固定殘刑25年共有182人。
憲法法庭表示,如果逾期未完成修法,相關機關就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的個案,應依本判決意旨,另為符合比例原則的適當處置,非必須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滿20年或25年。
判決書中也提出執行殘刑刑期的方式供相關機關參考,例如無期徒刑經撤銷假釋者,假釋期間因保安處分被撤銷假釋者,執行殘餘刑期5年;所犯之罪應執行刑未滿5年,執行殘餘刑期10年;5年以上未滿10年者,執行殘餘刑期15年;10年以上者,執行殘餘刑期20年或25年。
憲法法庭指出,假釋制度的目的在使受刑人有悔改實據並符合法定要件時,得停止徒刑之執行,促使受刑人積極回歸社會。假釋處分若被撤銷,受刑人須再執行原殘餘的刑度,雖然沒有讓受假釋人另承受新刑罰,但受假釋人須再入監執行殘餘刑期,人身自由仍受限制,故仍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才符合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意旨。
憲法法庭表示,假釋人假釋期間長短不一,更生狀況也不同,有不思上進而犯法者,也有努力復歸,僅因一時失慮罹於刑典者,應該對情節輕重予以不同對待,才算衡平。相關不分情節輕重,規定假釋撤銷後應執行固定殘餘刑期,無異剝奪受刑人再次獲得評估的機會,不符合比例原則。(編輯:張銘坤)11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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