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出售占有國有土地案 二審判付交通部逾9千萬元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2日電)交通部指控中廣公司占有新北市板橋區及八里區土地,並將其中3筆出售,求償不當得利逾2億元。二審今天維持一審認定,判中廣應給付交通部9201萬餘元,僅利息調整。
交通部主張,坐落於板橋區的3筆土地原為中華民國所有,但中廣於民國74年間以作價轉讓為由,不法辦理所有權登記。
交通部提起訴訟,要求中廣塗銷板橋區3筆土地不法登記,最高法院103年判決為中華民國所有,全案確定。不過,其中一筆土地於92年間因分割增加地號,被中廣賣給第三人,另一筆土地也在91年間被中廣賣給其他人。
另外,八里有16筆土地原為中華民國所有,中廣於60年、64年登記為所有權人,經交通部提起訴訟,最高法院判決這16筆土地為中國民國所有,但中廣於93年間同樣將分割出來的土地移轉所有權給第三人。
交通部起訴主張,中廣將板橋、八里共3筆土地移轉第三人,侵害中華民國土地出售價金利益,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要求中廣應給付新台幣2億2907萬餘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相關土地始終為中華民國所有,中廣於91年至93年間陸續出售給第三人而收到利益,屬於不當利益,經重新計算土地價額後,判決中廣應給付交通部9201萬餘元。
計算利息部分,一審判決,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其中9196萬元自105年5月28日起計算利息,其餘5萬多元自105年9月13日起計算利息。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認定原判決判中廣給付交通部9201萬多元無誤,但關於利息部分,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規定,應自催告翌日起算,其中1000萬元、8196萬元應分別自105年5月28日、107年5月3日起算,其餘5萬多元則一樣自105年9月13日起算。全案可上訴。(編輯:蕭博文)11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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