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保法修法增東非狒狒條款 動物脫逃業者負擔圍捕費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5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全面禁止獸鋏,也因去年六福村動物園狒狒脫逃事件,增訂「東非狒狒」條款,未來若有保育類野生動物脫逃,業者須通報及負擔圍捕費用。
去年六福村動物園發生狒狒逃脫、圍捕事件,逃脫的狒狒最後中槍死亡,引發社會關注及責任歸屬等問題。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此增訂「東非狒狒」條款,修正第37條和增訂第50條之1。
草案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於飼養或繁殖中,如有逸失,所有人或占有人應通報,自行積極圍捕,並得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協助圍捕,地方主管機關必要時也得主動圍捕,且協助圍捕所需相關費用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而後續衍生的收容及暫養所需費用等,也得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
此外,保育類野生動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逸失保育類野生動物若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未積極圍捕者,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這次也明定全面禁用獸鋏,對接動保法規範。農業部說,獸鋏會造成誤觸動物的嚴重傷害,動保法已明文禁止獸鋏製造、販賣及使用,且不論是農民防治獸害或是原住民族狩獵,均有其它工具可替代,實務上也已極少使用,這次修法全面禁止。
另外,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於民國102年間持獵槍射殺山羌等保育動物,花蓮高分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3年6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大法官110年間對此案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僅有部分違憲,同年5月20日總統行使赦免權,特赦王光祿。
農業部說,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肯認原住民狩獵文化權利及環境生態保護均為憲法所保障的重要價值及法益,應力求其平衡;因此,為尊重原住民傳統狩獵禁忌、貼近實務需求,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利用野生動物的行為,如果為非定期性、無法事前預知的申請,應有多元彈性措施,這次草案就增訂原住民「非營利自用」狩獵的要件,以及如出生或除喪禮俗等狩獵需求之(事後)「備查制」。
現行野保法規定,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未經申請許可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應處行政罰鍰,卻無規範未經申請許可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的相關罰則,導致曾有原住民遭課以刑責,這次修法則明定若未經許可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鍰。(編輯:蘇志宗)11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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