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建和等3人釋憲案不受理 民團:遺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4日電)蘇建和等3人在吳銘漢夫婦命案獲判無罪確定,獲刑事補償金新台幣1584萬餘元後,主張刑事補償法第7條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民團今天對此深表遺憾。
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被控犯下民國80年汐止吳銘漢夫婦命案,3人纏訟多年,獲判無罪確定。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於102年間以每日1300元賠償劉秉郎及蘇建和、每日1200元賠償莊林勳,3人共可獲1584萬6000元確定。
蘇建和等3人於111年間聲請釋憲主張,刑事補償法第7條規定的「可歸責事由」,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及受刑事補償等權利,並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一罪不二罰、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應受違憲的宣告。
憲法法庭認為,此件訴訟終局裁判是於102年間作成並送達,但聲請人於111年間聲請釋憲,此件聲請已逾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3項所定的5年期限,裁定不受理。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等民間團體,今天在司法院前召開記者會,表示對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深表遺憾,表示裁定結果再度重挫蘇建和等冤案受害人獲得公平正義的機會。
民間團體也對刑事補償法的制度性問題,提出訴求,包括對過去適用刑事補償法第7條被扣減冤獄補償金的案件,立法院應盡速修法給予適當的救濟機會。就聲請重審的期間,刑事補償法第22條規定超過5年就絕對不得提出,有違憲疑慮,司法院應研議修正,盡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民團表示,就過去及現在發生的刑求、酷刑,以及冤獄受害人的社會復歸、支持、名譽回復,國家人權委員會應調查、釐清目前的制度性缺失。針對人民遭受刑求或其他偵查中國家權力的不當對待,立法院應盡速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建立完整的預防、調查及補救機制。(編輯:方沛清)11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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