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官報警揪販毒學生反遭記過興訟 二審廢棄發回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9日電)翁姓教官接獲學生通報,報警查獲另名學生涉嫌販毒。教育部認定翁男處置不當記過2次,翁不服興訟,一審撤銷懲處。但二審認為,一審未盡調查義務,日前廢棄發回更審。
全案起於民國108年11月間,翁姓高中少校軍訓教官接獲2名學生通報,表示另名學生當天將販賣毒品;翁姓教官報警後,請通報的2名學生到現場等候,後來涉嫌販毒的學生被法院裁定羈押。
涉毒學生家長向桃園市政府陳情,指翁男處置欠當。市府教育局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決議記過1次,經陳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教署認為翁男違失行為引用條文有所疑義,再請市府教育局人評會決議。
市府教育局人評會再行決議,改建議懲處記過2次;教育部最後以翁男辦理反毒業務與輔導學生方法欠當,有顯著違失,核定懲處記過2次。
翁男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遵從學務主任指示,召集輔導室主任、輔導老師討論,報警通知派出所,由副所長指導並要求他配合,順利破獲並向上溯源;警方還頒發感謝狀給他,記過處分有違誤,請求法院撤銷。
教育部主張,翁男未阻止毒品交易發生,反而安排學生前往校外毒品交易地點等待交易實現,顯然違反教育者「預防勝於補救」、「教育輔導先於懲處」等原則,也違反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溯源通報作業要點,記過2次應屬適當。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教育部獎懲作業要點、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設置要點規範有所不足,市府教育局人評會對於國教署退回後的評議程序也明顯有瑕疵,對翁男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顯然欠缺,自屬違法,判決撤銷原記過2次處分。
教育部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二審認為,一審應自行調查審認教育部判斷及行使裁量權所作成的原處分,是否有判斷或裁量瑕疵等違法情事,一審卻未盡此職權調查義務,因此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編輯:蕭博文)11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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