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童遭虐打癱瘓 生父求輕判遭駁回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17日電)高雄吳姓男子不滿被1歲兒子影響睡眠,以塑膠棍朝頭部、大腿痛毆,或用菸蒂觸燙致男童腦傷癱瘓,一審判8年10月。吳男上訴盼照顧幼兒,法官認辯詞不可信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吳男上訴指出,自己案發時年僅23歲,工作不穩定,家中經濟負擔重,但因長時間照顧被害人且要工作負擔家中經濟,因男童吵鬧才情緒失控犯案。且自幼在家暴環境成長,成長經驗獲知的教育方式也只有體罰一途,並非以凌虐弱小為樂。
吳男也坦承,與男童仍為父子關係,仍有養育之責,加上男童母親因案遭羈押,原審刑度將使男童長期處於舉目無親處境,盼法官能輕判。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認為,男童自出生起即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長期追蹤個案,但吳男和其配偶卻從未帶被害人打過預防針,也不願接受社會局輔導協助。被害人遭發現無數新舊傷痕及嚴重顱內出血、受虐型腦傷,應屬長期受虐,絕非偶然爆發所致,吳男辯詞並不可信。
此外,男童案發後的相關治療及生活費用,至今仍由社會局全數支付,月花費高達新台幣5萬元以上,且復健、看護之路遙遙無期,吳男夫婦卻從未支付相關費用之意,也從未關心被害人生活細節。可見案發後未見積極彌補或關心之舉,原審量刑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據此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一審判決指出,吳男因經營網拍生意,生活日夜顛倒,不滿男童活潑好動影響睡眠,自去年8月起以每週1次頻率罰站處罰,之後變本加厲以塑膠棍朝男童大腿後側鞭打,或以菸蒂觸燙;若吳童大聲尖叫,則會朝頭部鞭打,致頭部、面部、胸腹部、上肢部、下肢部、足部等多處瘀傷,嚴重妨害身心發展。
吳男去年11月10日晚間又再度虐童,以塑膠棍毆打男童頭部及大腿後側,造成顱內出血、骨折、頭部軀幹四肢多處瘀傷,雙側視網膜出血等傷,吳男和同居女友將他送醫急救後,一度呈現昏迷狀態,所幸術後病況好轉,並在同年12月13日出院,全案經院方通報警方偵辦。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男童腦傷造成左側偏癱、全面性發展遲緩,需持續接受物理、職能及語言治療,後續可能造成失能、發展遲緩、癲癇等長期後遺症,屬肢體中度身心障礙,據此依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因而致重傷,處有期徒刑8年10個月。(編輯:郭諭儒)11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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