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責令營利事業一律補繳差額 部分違憲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1日電)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2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責令營利事業一律補繳差額,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而違憲,立即失效。
居家百貨批發業者魏斯蒙公司於民國101年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列報分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新台幣396萬2477元。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初查,依規定計算應分配的可扣抵稅額為259萬6188元,致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136萬6289元。
中區國稅局依當時的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規定,責令魏斯蒙公司補繳差額136萬6289元。魏斯蒙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也遭決定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遭法院駁回確定。
魏斯蒙公司認為,外國股東超額分配適用所得稅法第114之2超列扣抵稅額的補稅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第22人民基本人權保障及違反23條比例原則,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2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形成形式上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形,不論是否因此可能致國家稅源流失,概依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責令營利事業補繳差額,就股東全部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部分,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於此範圍內,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憲法法庭指出,本件爭議與兩稅合一扣抵設算制相關。所得稅法於民國87年起採行兩稅合一制,迄107年2月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刪除原第3章營利事業所得稅第5節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全部規定。107年1月1日起股利所得課稅改採「合併課稅」或「分離課稅」兩種二擇一,本判決對現行稅制並無影響。
憲法法庭表示,就兩稅合一制時期,對於股東全部為境外股東的營利事業,因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形成形式上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者,稅捐機關不得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命其補繳超額分配稅額。
憲法法庭指出,若稅捐機關已命其補繳稅額,而受處分的營利事業不服處分而提起行政救濟者,於本判決公布前已確定的裁判效力不受影響。(編輯:張銘坤)11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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