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超商性侵女客 二審仍判2年半改判賠百萬元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8日電)高雄李姓男子去年7月間凌晨在超商內當眾隨機搭訕性侵一名女客人,後又重返超商偷竊。一審依罹精神病減刑判2年半、民事判賠30萬元。高雄高分院今天維持原判,民事改判100萬元。
李男出庭時否認有以手指性侵,因此應僅構成強制猥褻或強制性交未遂等罪;但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根據超商店員和受害女子證詞、監視器畫面等不採信辯詞。不過審酌他自民國102年起即出現幻聽、睡眠狀況不佳等症狀,且診斷為思覺失調症,案發當下可能受精神症狀影響行為跟判斷力,據此減輕其刑。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罪輕判2年6個月徒刑,且在刑罰執行前需施以監護一年。民事部分判賠新台幣3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上午依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妥,駁回刑事部分上訴,維持原審2年半刑期,全案仍可上訴。
民事部分,高雄高分院認為,性侵害創傷經驗原難淡忘,且可能成為被害人一輩子夢魘。此案雖因駭人聽聞深具新聞性,導致事件廣為人知,但被害人卻忌憚遭認出不敢尋求專業協助,甚至連目擊店員出庭作證時都仍會哽咽、哭泣,可見事件當下衝擊。據此認定被害人求償100萬元精神撫慰金應准許,原審判賠金額過低,改判賠100萬元,不得上訴。
判決指出,37歲無業李姓男子111年7月5日凌晨2時進入鳳山區某間超商後,發現一名女客人獨自坐在座位區,經搭訕未果,李男竟強行拉扯女子衣服、褲子、內褲,超商店員發現後馬上跑去打電話報警,但他卻趁隙將女子拉到旁邊以手指性侵得逞,經在場店員跟客人嚇阻,李男才倉皇逃離現場。
不料,李男同天凌晨5時許又因不明原因返回超商,竊取一瓶麥香紅茶和一包口香糖,因轄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員警仍在場處理採證,發現其行為有異、穿著又跟監視器畫面的嫌犯類似,因此馬上追出盤查;但李男不但不配合,甚至直接出拳攻擊員警致擦挫傷,在場員警經噴灑辣椒水制伏李男,訊後依妨害公務、妨害性自主、竊盜等罪,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依據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編輯:黃世雅)1120608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