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起衝突 男子持圓鍬殺友人判無期徒刑定讞
2023/5/19 13:35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9日電)陳姓男子不滿謝姓友人酒後提及自己的妻子,2人發生衝突後,陳男持圓鍬攻擊謝男頭部等處,謝男送醫不治。一審、二審均判處陳男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一審的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年逾6旬的陳男居無定所,民國110年12月間住在謝男住處旁的鐵皮屋。2人於去年1月2日在謝男家中喝酒聊天時,陳男因不滿謝男提到他的妻子,持圓鍬攻擊謝男頭部及身體數十下,謝男送醫不治。
陳男到案時坦承有持圓鍬攻擊謝男,但辯稱當時因飲酒、服藥下手不知輕重,造成被害人死亡,所犯並非殺人罪而是傷害致死罪。
一審認為,陳男在謝男無招架能力下,持圓鍬不斷朝謝男頭部、身體猛擊,造成63處銳器傷,且未將謝男送醫治療,任由謝男因創傷性軸突損傷及大量出血而死亡,足以彰顯被告殺意之堅,主觀上具有殺人的確定故意。
一審指出,陳男犯後多所辯解、企圖卸責,未見有悔悟之心,但參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情節最重大之罪」標準,審酌陳男於憤怒、不滿的負面情緒下行凶,犯後留在現場並未逃逸,判處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檢察官上訴主張陳男動機、手段、犯行均屬「蓄意且造成致命的情節最重大之罪」,有與世隔絕的必要,應判處死刑。
二審考量,檢察官未提出足以影響量刑因子的新事證,認定檢察官上訴無理由,仍判處陳男無期徒刑。案經檢方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妥適,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戴光育)11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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