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普通法院判無罪及軍審有罪確定 被告可提再審

2023/5/5 16:12(5/5 16:19 更新)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憲法法庭5日做出112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共同正犯就同一犯罪事實分別受普通法院無罪判決及軍事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可聲請再審。(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圖庫)
憲法法庭5日做出112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共同正犯就同一犯罪事實分別受普通法院無罪判決及軍事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可聲請再審。(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圖庫)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5日電)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2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共同正犯就同一犯罪事實分別受普通法院無罪判決及軍事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若主要證據相同,受軍事法院判決有罪的受判決人可聲請再審。

王姓現役軍人於民國86年間騎乘機車載著陳姓男子在高雄縣鳳山市(已改制高雄市鳳山區)搶奪女子皮包,陳男獲普通法院判決無罪確定,王男被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定讞。

王男認為,民國88年10月2日修正公布的軍事審判法第181條第5項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第77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等規定,聲請釋憲,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36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

訂閱《早安世界》電子報 每天3分鐘掌握10件天下事
請輸入正確的電子信箱格式
訂閱
感謝您的訂閱!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2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中華民國88年10月2日修正公布之軍事審判法第181條第5項規定並未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聲請人自此判決送達之日起30天內,得依此判決意旨向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聲請再審。

憲法法庭在判決理由內另創設再審事由,共同正犯之數人分別繫屬於普通法院及軍事法院審判,就同一犯罪事實有無,分別受普通法院無罪判決及軍事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若其主要證據相同,受軍事法院判決有罪的受判決人,自得以此為再審事由,聲請再審。(編輯:戴光育)1120505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172.30.14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