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酒駕致死求勿國民法官審案 北院駁回不得抗告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4日電)李姓男子酒駕致死遭訴,成為北院首件國民法官案,李男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台北地方法院審酌公共利益、國民法官負擔及當事人訴訟權益等因素,今天裁定駁回。不得抗告。
23歲李男去年酒駕競速,在台北市忠孝東路車行地下道發生車禍,造成1人死亡。台北地檢署今年3月8日依酒駕致死罪嫌起訴李男,成為北院首件國民法官參審案件。
李男日前遞狀,主張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規定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希望從國民法官案件改回一般刑事案件由職業法官審判,成為國民法官制度上路以來被告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首例。
李男及辯護人表示,李男已認罪,此案經媒體廣泛報導至今,相關資料已外流,可以想見被選出來的國民法官心證已受污染而有偏頗可能,符合國民法官法第6條的第1、4、5款規定,聲請轉為一般刑案審判。
台北地院指出,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案件,涉及被害者生命權喪失,屬國民高度關心的社會議題,不能僅因國民有接觸不同觀點的新聞報導,而認為國民經選任成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後即以預斷、偏見、受有污染的心證進行審判。
北院表示,國民法官法藉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彰顯國民主權的理念之際,仍充分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權利,實難僅憑此案在偵查階段及起訴時因媒體大幅報導,而逕予剝奪國民參與審判的權利。
李男及辯護人另以李男認罪且無重大量刑爭議為由,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對此,北院認為,李男雖做有罪陳述,但並非全然坦認,實難避免被告先以有罪陳述為由聲請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後,再翻異其詞,改為無罪答辯,架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
北院指出,審酌公共利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負擔、以及當事人訴訟權益等各因素後,認此案並無「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情形,被告及辯護人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並無理由,裁定駁回。不得抗告。(編輯:戴光育)11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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